词条 | 平坝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保护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城镇规划区集体土地范围内,进行征地、房屋拆迁和对被征地农民扶持扶助等事宜,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征地人是指享有被征地或被征地上有建筑物或构筑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农民。 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县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县建设部门统一管理全县搬迁安置工作。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发改、财政、监察、农业、民政、劳动保障、审计、物价、司法、规划、房产、公安、统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国土资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负责做好被拆迁征地人的思想工作。 县财政安排必要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在将拟征地报件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发布征地告知书(征前公告),或者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给被拆迁征地人。 征地告知后,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拟征地范围内拟拆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现状(地类、权属、面积等)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由被拆迁征地人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被拆迁征地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照像、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示、公证,作为实施拆迁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征地公告告知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建建(构)筑物,突击装修建(构)筑物,抢栽、抢种农作物。林木、花卉和改变土地用途及用地类型,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根据相关规定协商议定。凡抢建的建(构)筑物,突击装修、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木、花卉等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及用地类型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补偿。 征地告知后,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被征地村民小组的户口迁入、分户以及房屋改(扩)建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公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依法公告5日以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拆迁征地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到公告指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征地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被拆迁征地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拆迁补偿等各项费用应当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被拆迁征地人逾期拒不领取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由相关部门在银行设立专户储存。 被拆迁征地人应当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交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对拆迁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第九条 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平坝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各乡镇征地补偿标准按全县统一年产值测算标准,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 征地面积是指经国土资源部门实地测量并认定的被征地面积。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条 拆迁村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在规划中应当合理规划村民住宅房屋安置用地,安置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估价参照《平坝县县城规划区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被拆迁征地人合法的房屋产权来源依据,由拆迁人在规划定点地区,按照住宅小区设计统一建造多层或者高层成套住宅用房,按下列标准进行产权调换: 安置房面积按原房建筑面积结算。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原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部分,被拆迁人不补款;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原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外,40平方米以内的,由被拆迁人按房屋开发成本价补款。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原房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外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补款。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原房建筑面积的,其不足面积部分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进行补差。 被拆迁征地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合法手续住房的,合并计算其原住宅用房面积。 第十二条 凡原住宅用房未经批准改作非住宅用房的,拆迁时仍按住宅用房安置补偿。租(借)住宅用房的,对承租(借)人不予安置补偿。 第十三条 依法取得用益物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补偿、处理。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含转户居民)房屋拆迁补偿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有效证件确认的房屋结构、用途、质量、面积和使用年限为依据。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在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翻建、扩建活动,对新建、翻建、扩建的部分,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拆迁未到期的临时建(构)筑物,酌情补偿;违法违章建(构)筑物、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和废弃设施不予补偿,由被征地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无偿拆除。? 对非农业人口及外来人口在平坝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购房、建房,未按法定程序审批取得合法建设手续,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第十五 条平坝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修建用于安置村民的住宅房屋,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实行产权调换的村民房屋按私房办理。 第十六 条拆除产权不明的房屋,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公证机关办理保全后实施拆迁,待产权明确后再补偿给产权所有人。 第十七条 征地范围内的坟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迁坟公告,限期由坟主自行迁移,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按混凝土坟墓1500元,石砌坟墓1000元,有石碑土坟墓600元,土坟墓400元补偿迁坟费。逾期未迁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拆迁的(含搬迁完毕、签订弃房协议的)拆迁户,实行拆迁奖励,奖励人民币300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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