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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攀枝花市司法局
释义

概况

攀枝花市司法局是市政府领导下的一个职能部门,与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机关、市国安局一同构成我市政法机关体系。辖市劳动所、市公证处、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司法鉴定中心、盐边、米易等5个县、区司法局,攀法、三才等13个律师事物所和39个基层法律服务所。市局机关在编人员52人,内设8个职能处(室):即办公室、法制劳教处、法制宣传处(挂“攀枝花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律师工作处、公证工作处、基层工作处、司法鉴定管理处(兼挂“攀枝花市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安置帮教工作处、政治部(兼挂“警务处”牌子)、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我市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政和国家、省、市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拟定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制司法行政工作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二、领导、管理监督劳动教养工作;监督检查劳教干警的执法活动。

三、制定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理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区、县和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

四、监督指导律师、公证、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以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六、管理法学专业社团;指导法学函授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办理仲裁登记工作。

七、组织和管理司法鉴定和司法统一考试工作。

八、指导和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服装、枪支、弹药、车辆等物资装备以及国有资产工作;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九、指导和管理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管理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协助区、县管理司法局的领导干部。

十一、负责司法行政系统人事警务和干部的培训教育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编制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和局机关其他处(室)文稿的审核;负责局机关重要会议、重大政务活动的组织和上级交办工作的协调、督办;负责文秘、文电收发运转计算机网络、文书档案、保密安全、政务信息、目标管理、对外联络、宣传和接待等工作;管理局机关垆单位的行政、事业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和国有资产;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服装、车辆、通讯等物资装备;组织、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理论和政策调研工作负责局机关社会公益事务和后勤保障工作。

(二)政治部(挂警务处牌子)

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干部培训和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协助区、县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市管干部的选拔推荐和任免呈报工作;负责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推荐和考察、考核;承办市劳教所正科领导干部和局机关干部的考核、考察、任免工作;指导、管理系统精神文明、抓好四好班子建设工作;组织、指导系统政治、业务学习;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机构编制、干警录用、人员调动、警衔评授、警务工作、抚恤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人技术等级评审工作;管理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公务员(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福利和评残工作;负责管理市劳教所正科以上和局机关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法学专业社团;指导法学函授教育。

(三)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政治理论、党纪、政纪和普法学习工作;负责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党支部目标管理工作;负责党内统计和党务信息工作.

(四)律师工作处

贯彻实施有关律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律师事务所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登记、注销和年审工作以及律师年审注册的初审工作;指导、监督律师、法律顾问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和管理司法统一考试工作;审查有重大影响或复杂的疑难案件;负责对违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律师继续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

(五)安置帮教工作处(增挂社区矫正工作处牌子)

制定全市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规划;指导、检查、督促区、县和各行业安置帮教工作,引导基层创办过渡性安置基地;调查了解重新犯罪情况,研究制订预防重新犯罪的对策及措施。

(六)公证工作处

贯彻执行有关公证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审批设立公证分支机构;审核有重大影响或复杂疑难的公证案件,指导公证业务工作;办理执业公证员年审注册工作;指导公证员资格考试工作;组织、指导公证员继续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负责对违纪公证处、公证员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法制宣传处(挂市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拟定全市普法教育、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区、县和各行业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以及司法助理员工作;承办法律服务所和人员的年审注册工作;组织、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考核工作;负责对违纪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文明创建工作。

(九)法制劳教处

监督、检查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以及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强制治疗和干警执法情况等工作;指导、协调劳教所的计划、生产、经营和安全防范以及枪支、弹药的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审核、清理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指导、检查司法行政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主持行政处罚听证,承办行政复议、应诉案件;负责行政执法过错和行政处罚错案责任追究工作;负责行政、刑事赔偿有关工作。

(十)司法鉴定管理处(挂市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制订司法鉴定工作规划及行业规范;监督、指导全市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审查;承担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的年检登记、注册初审工作;负责对违纪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调查处理工作;承办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以及复核鉴定的组织工作;负责仲裁机构、人员的初审呈报和管理工作。

(十一)基层工作处

制定全市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人员职业道、纪律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中心、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和“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以及司法助理员工作;承办法律服务所和人员的年审注册工作;组织工作组织、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考核工作;负责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文明创建工作

(十二)法律援助中心

1998年,根据攀编发(1998)65号文成立。法律援助制度是政府对确需要法律援助,为经济上确无承担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供法律救济的一项法律制度和政府行为。其主要任务:审定申请法律援助者的资格,指派律师为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法律帮助,承担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法律事务。

(十三)司法考试工作处

负责组织全市的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的审查;负责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及考务、保密工作:负责对应考人员的考试成绩进行登记、建档案;负责组织对考试合格人员的资格申报工作;负责对通过司法考试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为律师、法官、检察官队伍输入人才提供资料。

(十四)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

负责制订法律援助工作规划,指导、协调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审定,组织指派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管理指导县、区法律援助工作,履行审查、监督、责令整改的职责;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法律援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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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2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