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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牌头镇教育办公室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释义

牌教 [2006] 8 号

牌头镇教育办公室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依法治教办学,不断强化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改进作风,提高办事效益,致力于突出服务,办人民满意、社会赞许的教育,根据《行政许可法》、《教育法》、《教师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责任追究的范围为:教职工(或法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有违职业道德,从而损害党或系统形象,影响社会、经济、教育发展环境的具体行为。

第三条 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故意从严、过失从宽、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过错是指教职工在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被有关机关(单位)确认为违法,或由教办调查确认有明显不当或违法违纪,并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具体行为。

第五条 教办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小组负责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具体组织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过错责任追究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

(二)依照本制度规定,对当事人的实施过错行为事实进行调查确认,并依照规定职权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三)上级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过错责任认定规则

第六条 追究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认定过错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一)承办单独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环节造成过错的,该承办人为过错责任人;

(二)按照“一审一核制”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共同承办人为过错责任人;

(三)按规定需经教办批准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因承办人过错导致行政许可违法的,承办人为过错责任人;因批准人的直接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违法的,批准人为过错责任人;承办人、批准人均有过错的,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各自应负的责任。

(四)经过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主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同意错误意见的为次要责任人,持反对意见的不承担过错责任;

(五)应当经过核准、审批而未经核准审批,或核准审批后,承办人未按规定办理或擅自改变核准、审批项目的,承办人为过错责任人。

(六)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人事调动、职评、招生、竞赛、评优、提干等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或徇私舞弊的,相关人为过错责任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事人承担过错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二)从事有偿家教的;

(三)在招投标中营私舞弊的;

(四)从事传销或保险等第二职业的;

(五)向学生家长索要礼物的;

(六)因工作责任性不强、工作不到位而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七)在统一考试中泄密、失职或徇私舞弊的;

(八)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

(九)违反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订购资料的;

(十)参与赌博或违反社会公德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长承担过错责任:

(一)学校安全。由于学校安全教育不重视、制度不完备、责任不落实或措施不力而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信访工作。由于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力,造成所辖区域内上访信件或人次多,出现越级信访或集体上访,或对信访案件处理不及时、处置不妥当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学校管理。由于不依法治教办学,管理制度不完善,网络不健全,方法不科学,责任不落实出现学生非正常伤亡、打群架等重大恶性事件的;不执行学校干部住勤制度,对所属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处理不及时而造成不良后果事件。

(四)教育计划。在教学中出现散布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非法定节假日未经上级教育部门批准随意通知全体学生停课或放假,擅自更改课程设置,擅自增减教学课时,节假日学校组织集体补课或学生课业负担过重反映强烈事件的。

(五)师德师风。教职工出现严重体罚、侮辱、猥亵、摧残学生,参与有偿家教,收受学生家长馈赠,向学生家长推销商品或索要财物,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德,参与赌博,搞封建迷信等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活动和社会所不容的严重不良行为的。

(六)招生工作。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扰乱招生秩序、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等反映强烈事件的。

(七)校务公开。不按诸教 [2001]13 号文件精神办事;不及时公布教育收费、财务收支、基建招投标、大宗物品采购和教师调配、先进评比、职评、考核、聘任等事项,不按规定操作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八)民主决策。不执行教育局《关于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重大事项未经集体讨论私自决定或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九)信息通报。学校工作中的重大事情、重大决策、重大活动不及时汇报;不按诸教 [2001]11 号文件精神,上报信息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事件隐瞒不报,领导外出不请假,集体组织教职工外出学习考察和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不审批等事件的。

(十)教育收费。所辖区域内发生违规收费事件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过错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后果的;

(二)主动发现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三)非主观故意造成过错的;

(四)其他可以造成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吃请收礼等原因造成过错的;

(二)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或者责令限期履行行政许可职责的;

(三)被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直接查处,受到责令改正或行政处分的;

(四)发现过错隐瞒不报,或者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三章 追究范围和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擅自设置前置性行政许可条件,造成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的,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重犯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办理行政许可前,应当进行前置审批许可而未经前置审批许可,擅自核发许可证,造成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法定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凡有本制度第七条中、第八条有一者,视情节轻重给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责令整改,诫勉谈话;书面告诫;扣除当月奖金或年度考核奖;组织处理(降职、免职、待岗、换岗、待聘、试聘、劝退或辞退);通报批评;党纪或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各条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四章 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 实施过错责任追究案件,需要追究责任的,由追究机构提出立案建议,报教办主任审批。

第十五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办主任审批或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教办主任批准或主任办公会议决定后,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并在五日内直接送达过错责任人。

第十七条 实施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应当自教办主任批准调查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处理(特殊情况经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构成过错的,作出处理决定,不构成过错的,返销案件。

第十八条 过错责任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教办申请复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牌头镇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

牌头镇教育办公室

2006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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