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宁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
释义 | 本局概况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地方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组建于1994年8月,是自治区政府的直属机构。内设11个处室:办公室、人事教育与老干部工作处、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税政一处、税政二处、税政三处、社保费征收管理处、征管与科技发展处、督察内审处、纳税服务处;3个党群组织:机关党委、系统工会、系统团委;1个派驻机构:纪检组监察室;2个事业单位:机关服务中心和信息中心;4个直属单位:稽查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地税局。下辖4个市级局:银川市地税局、石嘴山市地税局、吴忠市地税局和中卫市地税局;15个县(市、区、分)局和97个税务所。全系统共有干部职工2200余人(含助征人员),平均年龄42岁,担负着全区14个税种、11个费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工会经费,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五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拟订全区地税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地方税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 (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负责发票和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负责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工作,加快建立“五险”统征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 (三)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地税系统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和监督地税系统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监督实施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度。 (四)编制、分配下达地税系统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地税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负责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六)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地税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承担地税系统金税工程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七)负责监督检查地税系统的税收执法活动和内部行政管理活动;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依法查处涉税违法行为;开展税法宣传工作。 (八)负责全区地税系统的人事教育、机构编制、财务经费、内部审计监督、基本建设和资产设施的管理工作。 (九)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宁夏地方税务局设11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室、人事与老干部处、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计划财务处(会计统计处)、税政管理一处、税政管理二处、税政管理三处、纳税服务处、征管与科技发展处、社保费征收管理处、监督内审处;3个党群组织:机关党委、系统工会、系统团委;一个派驻机构:纪检组监察室;2个事业单位: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 4个直属单位:稽查局、直属征收管理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地方税务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现下辖4个市级局,分别为银川市地方税务局、石嘴山市地方税务局、吴忠市地方税务局、中卫市地方税务局。 主要职能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地方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拟订全区地税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地方税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 (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负责发票和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负责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工作,加快建立“五险”统征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 (三)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地税系统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和监督地税系统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监督实施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度。 (四)编制、分配下达地税系统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地税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负责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六)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地税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承担地税系统金税工程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七)负责监督检查地税系统的税收执法活动和内部行政管理活动;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依法查处涉税违法行为;开展税法宣传工作。 (八)负责全区地税系统的人事教育、机构编制、财务经费、内部审计监督、基本建设和资产设施的管理工作。 (九)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处室设置办公室 人事与老干部处 政策法规处 计划财务处 税政管理一处 税政管理二处 税政管理三处 纳税服务处 征管与科技发展处 社保费征收管理处 机关党委 督察内审处 纪检组监察室 工会 团委 机关服务中心 信息中心 税务师注册协会 廉政规定税务干部廉政规定1、不准接受纳税户的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2、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3、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4、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5、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财物。 6、不准收取回扣、中介、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7、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8、不准违反规定及借用公款建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9、不准拖欠公款。 10、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11、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12、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13、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活动。 14、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15、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 全区地税系统向社会公开承诺一、依法治税,文明征管,不收关系税、人情税、过头税;不乱罚款、乱收费。 二、为纳税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不慢怠纳税人。 三、按承诺时限办结涉税事项,不拖延、不推诿。 四、不接受纳税人宴请、娱乐消费、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五、不接受纳税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六、不向纳税人借钱、借物、借用交通、通信工具,不让纳税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地税人员不履行上述承诺的,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以上承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税局地址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解放西街1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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