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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释义

简介

宁夏回族自治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宁夏政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是组织推动全区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研究和总结、交流、推广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经验的全区组织,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宁夏回族自治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宁夏各项法规,围绕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中心工作,结合宁夏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区思想政治工作,推动全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发展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和实现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

章程

宁夏回族自治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宁夏政研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

宁夏回族自治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是组织推动全区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研究和总结、交流、推广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经验的全区组织,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宁夏各项法规,围绕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中心工作,结合宁夏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区思想政治工作,推动全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发展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和实现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

第四条 本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一)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指导思想,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践科学发展观贯穿于思想政治工作的全过程,体现在思想政治工作的各个方面,把能否贯穿、落实和实践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衡量和检验我区思想政治工作得失成败的根本尺度,使我区思想政治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站在时代的前列,永葆旺盛的生机和活力。

(二)坚持以人为本。要本着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提高群众、服务群众,把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断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努力提高全区广大干部群众的整体素质,促进我区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三)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要全面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我区经济建设服务,为全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积极引导全区干部群众增强抓机遇、谋发展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投身改革开放和建设宁夏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稳定压倒一切、做好民族融合、维护安定团结的思想意识。(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要求真务实,努力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要根据国内外、区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和全区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下功夫研究新情况,努力解决新问题,不断总结新经验。(五)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要不断强化创新意识,努力提高创新能力,大力弘扬创新精神,认真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全区干部群众思想活动的新特点、新动态,系统研究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规律,活动以基层为主,课题以当前为主,目的以应用为主,努力解决思想政治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热点和疑点。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第五条 本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领导和主管,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会为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团体会员。本会会址设在银川市。本会秘书处设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宣传处。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根据发展变化的形势和党的中心任务,组织协调全区各级政研会以及各条战线的思想政治工作者经常开展研究活动,总结、推广、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成果、新经验。

第八条 组织和推动全区思想政治工作者坚持“三贴近”原则,深入调查研究,了解社会舆情,及时准确地向党委和有关部门反馈干部群众的思想动态,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努力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用。

第九条 组织和推动全区思想政治工作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吸收和借鉴相关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成果,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研究、对策研究和应用研究。

第十条 加强同中国政研会和全国各省区市政研会的联系,并不间断地介绍他们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动态、成果和经验。

第十一条 协助有关部门表彰和奖励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单位和优秀个人;评选和表彰优秀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政工队伍建设,培训干部,提高干部素质。

第十三条 根据形势和工作的需要,召集思想政治工作专题座谈会、报告会、研究会。

第十四条 努力办好会刊《宁夏政工通讯》和编印有关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论著、资料。

第十五条 指导会员单位开展工作。第三章 会员第十六条 本会为团体会员 1、市、县(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团体会员; 2、区直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团体会员;

3、自治区党校、大专院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团体会员;

4、中央和区属大中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团体会员;

本会一般不接收个人会员。根据需要可聘请特邀研究员。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或单位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拥护本会的章程。

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本会秘书长会议审议通过;

3、由本会颁发团体会员证书。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培训、考察、会议等活动的权利; 3、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类资料和各种信息;

4、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4、向本会反映干部群众的思想情况,提供有关思想政治工作的调查报告、经验材料和研究成果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5、按时按标准交纳会费。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2、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确认理事会的组成; 4、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需经宁夏区党委宣传部批准。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一至两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年会)会议,理事产生采取协商方式,由各市、县(区)、部门、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理事会主要职权

l、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推选本会领导成员;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单位报告工作和财务;

5、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6、讨论会员单位提出的提案和建议;

7、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有关理事组成。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均由常务理事会协商推选。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由常务理事会任命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第五章 经费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申请自治区财政拨款和补助;

2、团体会员交纳会费;

3、社会赞助;

4、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计人员由区党委宣传部统一管理,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政府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草案由常务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起草。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草案依据中国政研会章程蓝本和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思想政治工作任务的要求进行修改。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2008年12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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