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户口和学籍问题若干规定的公告 |
释义 | 为了满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有利于创新经济发展环境,维护我区考生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公正的高考竞争环境,遏制“高考移民”,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关于宁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中有关户口和学籍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现公告如下: 第一条 在宁夏报考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考生及其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宁夏有常住户口3年以上(含3年,从报名截止之日算起),有合法固定住所,考生有宁夏高中阶段学籍并在宁夏学校修满规定学制; (二)考生及其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宁夏有常住户口3年以上(含3年,从报名截止之日算起),有合法固定住所,考生高中阶段在区外借读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过注册手续; (三)考生在宁夏有连续12年以上常住户口(含12年,从报名截止之日算起),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学籍均在宁夏并在宁夏学校修满规定学制; (四)考生在宁夏有2年以上常住户口(含2年,从报名截止之日算起),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从报名截止之日算起); (五)考生在宁夏有常住户口,其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是经组织人事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调入我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或按宁党发[2001]20号文件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六)来宁投资经商2年以上(含2年,从报名截止之日算起),经评估确认,近2年各种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近2年每年缴纳各种税金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从办理注册手续截止之日算起)的人员,其子女在宁夏有常住户口,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过注册手续。 来宁投资经商3年以上(含3年,从报名截止之日算起),经评估确认,近3年各种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近3年每年缴纳各种税金5万元以上(含5万元,从办理注册手续截止之日算起)的人员,其子女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有宁夏高中阶段学籍且在宁夏学校修满规定学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过注册手续。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注册手续按照《区外借读学生及来宁投资经商等人员子女在宁参加高考注册登记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三条 凡以升学为目的,在高考报名户口、投资、纳税、学籍、档案、注册登记等环节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考生将分别给予取消报名资格、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取资格、取消学籍等处理,同时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从重从严处理;触犯法律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高考报名之日起实行。 第五条 本规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注: 1、本办法中的注册手续按照《区外借读学生及来宁投资经商等人员子女在宁参加高考注册登记办法》中的规定办理,具体办理办法请到户口所在地招生办公室咨询。 2、有关问题可通过电话向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或户口所在县级招生办公室咨询;也可将问题发布在“宁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网”留言簿上。 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传真):略 宁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网网址:略 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04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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