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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灾情速报实施细则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地震灾情速报的管理,及时、准确地收集并速报地震灾情(或影响),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抢险救灾、决策指挥的需要,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地震灾情速报规定(试行)》(中震发测〔1999〕279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境内或邻近地区遭受破坏性地震灾害和显著(有感)地震后,对全区地震灾情和地震影响情况速报的管理。

第三条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主要包括4个方面:

(一)影响范围:指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有感范围;

(二)人口影响:指人员伤、亡情况;

(三)经济影响:指地震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生命线工程、重大工程、重要设施设备的损坏或破坏、对当地生产的影响程度以及家庭财产的损失等;

(四)社会影响:指地震对社会产生的综合影响,如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受破坏及影响情况等。

第四条 地震灾情的处理、速报实行统一指挥、分工负责、 领导把关、责任到岗、迅速准确和按程序速报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地震灾情的速报时段为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至地震灾情初评估结果上报之前;显著地震影响的速报时限为震后24小时内。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地震局负责区内破坏性地震灾害或显著地震发生后灾情(或地震影响)速报的组织、管理和上报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归口管理地震灾情速报工作。负责地震灾情速报规范的制定和地震灾情速报技术系统更新与应用等工作;负责指挥、协调、检查和监督震后地震灾情的快速收集、汇总以及地震现场灾情调查、评估工作,将有关信息及时向局领导报告,根据局领导的指示,向自治区政府、中国地震局和新闻等有关部门适时报告、通报地震灾情。

第八条 自治区地震局震情值班室负责收集震区灾情信息, 并及时报震害防御处。

第九条 各地震台站要把地震灾情收集、 速报纳入台站的工作职责。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在保障地震监测工作的同时,须做好所在地区地震灾情的收集和速报。

第十条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灾情速报网管理办法》的规定,自治区地震灾情速报网实行自治区级、地(市)级、县(市、区)级三级管理。

各级地震灾情速报网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震灾情速报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完善、健全地震灾情速报网,五年核实一次本级地震灾情速报网人员名单,如有变动,应及时补充。

第三章 地震灾情速报的准备

第十一条 各级地震部门应加强地震知识宣传普及教育, 增强各级政府和群众的灾情意识,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做好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建立政府各部门之间通报地震灾情信息和汇总到地震部门的机制,并使之制度化。

第十二条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应当认真做好与地震灾情速报有关的基础资料(如:各市、县的面积、人口密度、建筑物的种类、数量及分布、区域经济状况、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的数量及分布等)的调查、收集、建库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地震部门应掌握辖区范围内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的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电话号码以及其它的通讯手段联络方式,并报自治区地震局。

第十四条 完善地震系统通讯网, 包括设立灾情专线(限制呼入电话)、保密电话,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保证无线电台的通畅等;加强应急人员有关应急通讯器材的配备。

第四章 地震灾情速报程序及要求

第十五条 破坏性地震灾害或城市显著地震发生后,震区市、县(区)地震工作部门负责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通过各种有效途径,迅速了解和收集地震破坏或影响情况,在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本辖区地震灾情速报网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汇总报自治区地震局(电话和传真号码见附件1,传真的格式见附件3),自治区地震局应按速报时限将灾情信息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

初次灾情速报后至地震现场工作组到达震区前,震区地、市、县(区)地震工作部门要与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自治区地震局报告或传真灾情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

自治区地震局在震后立即开展震害损失快速预评估(盲估)工作,根据已知的地震三要素、震区地质地理环境、社会经济要素等,运用以往震害事例经验、已有的震害预测结果,对震害损失的大小进行快速预评估,预评估结果应尽快上报中国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震情值班室(电话号码见附件2)。

第十六条 自治区地震局得到中强以上或城市显著地震基本参数的速报后,应立即通报震区地、市、县(区)地震工作部门及震区地震台站,根据自治区政府的要求派人协助政府开展灾情收集工作。

第十七条 震区地、市、县(区)地震工作部门和地震台站在获得地震基本参数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迅速与当地政府取得联系,汇报地震参数,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并沟通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与自治区地震局的联系;地震台站在速报地震基本参数的同时尽可能要速报了解到的地震灾情。

(二)迅速派人员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并及时速报。

(三)在地震现场工作队伍未到达前,要不间断地收集和核实震害损失,遇有新的灾情信息要及时速报。

(四)将汇总收集到的灾情或震感情况迅速上报自治区地震局,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中国地震局(电话和传真号码见附件2, 传真的格式见附件3)。

第十八条 国家或自治区的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震区地、市、县地震工作部门、地震台站应协助地震现场工作队伍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必须有专人负责适时汇总灾情,及时向自治区地震局报告,经自治区地震局汇总后,上报中国地震局。

第十九条 破坏性地震灾害或城市显著地震发生后, 地震系统内各有关单位应当迅速开通通讯网络,包括电话、传真、电台、计算机网络等,采用一切快捷有效的通讯、交通手段传递信息。当震区民用通讯系统破坏中断,自治区地震局应迅速通过自治区政府或震区当地政府协调通讯主管部门启用备用或机动通讯系统,保证与震区的通讯联络。

第二十条 自治区地震局现场工作组到达震区后,应尽快将现场震害图像(动、静态)分期按技术约定传送至中国地震局指定的网址。

第二十一条 破坏性地震灾害或城市显著地震发生后,震区地、市、县(区)地震工作部门、地震台站要做到有无灾情均要速报,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地震灾情速报结束后,自治区地震局将对辖区内地、市、县(区)地震工作部门、各地震台站的灾情速报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作为灾情速报考核的依据,并报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 按本细则及时报送地震灾情的单位,将计入该单位年度防震减灾总成绩,对工作突出单位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未能及时报送地震灾情而延误工作的单位,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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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9:5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