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宁夏河北商会 |
释义 | 机构简介宁夏河北商会是由河北人在宁夏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社团组织。该会的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全心全意为河北在宁夏的工商企业界人士服务,为宁夏招商引资和经济建设服务,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的沟通桥梁,使商会办成河北人在宁夏的家。该会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招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商会章程宁夏河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 宁夏河北商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 凝聚河北籍在宁夏的各界人士,促进河北人在宁夏不同行业的发展,为宁夏经济建设作贡献,河北商会是由河北人在宁夏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全心全意为河北在宁夏的工商企业界人士服务,为宁夏招商引资和经济建设服务,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的沟通桥梁,使商会办成河北人在宁夏的家。 第四条:本会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招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银川市北京东路379号金源大厦9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业务范围) (一)组织在宁夏的河北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的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有关政策法规,提高经营者的政治素质,塑造河北投资在宁夏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定期召开会议,总结交流经验,改善和提高河北企业家在宁夏的经营管理水平,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三)开展调查研究,提供招商引资等项目及信息,开拓市场,增加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大力宣传宁夏、宣传西部,吸引更多的河北人来宁夏投资发展,参与西部开发,促进宁夏经济建设。 (五)介绍宁夏与河北的资源优势和品牌产品,促进河北和宁夏工商企业界的交流与合作。 (六)积极引进发达地区的资金、项目、人才和先进技术。 (七)积极参与各项公益事业,宣传会员企业,个人与商户的有益活动和业绩。 (八)维护在宁夏的河北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各部门反映会员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与其沟通、协调解决所提问题,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九)协调在宁夏河北各企业、个体经营户之间的合作,进行资源和资金的调配,并为之服务。 (十)本会要坚持党的建设,在商会以党员为基础,3人以上建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将党组织关系转入业务主管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党组织的活动要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的管理。做好河北籍在宁夏流动党员的组织管理工作,积极吸收发展优秀企业人士加入党的组织,巩固加强党的力量建设。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凡在宁夏注册企事业单位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河北籍人士,或由河北籍企业在宁夏投资或合资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可以以单位名义入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出申请,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商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后,发给会员证,秘书处及时向会长汇报。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有权请求本会协调或解决有关投资项目的发展、企业等方面的有关问题。 (四)有权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和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有权要求协会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七)有自愿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三)积极向本会提供,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四)积极协助本会发展,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决定本会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及备案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本会管理权,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组织决定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本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并接受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辞职。 (六)根据需要,决定聘请名誉会长。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项职权,会长办公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2)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 (3)有组织领导工作能力。 (4)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和刑事处罚。 (5)热爱本会,具有为本会奉献的精神。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秘书长为专职,除具务上述条件外,应具备大中、专以上学历水平,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登记备案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可延长任期。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法人代表为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主持会员大会、会长办公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长办公会、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和规定。 (四)领导和主持本会工作(会长不在时,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 (五)决定会员大会、会长办公会、理事会职权以外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领导商会开展工作,会长办公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会员的除名。 (二)提请理事会审议理事、副会长的增补方案。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决定副秘书长、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制定本会各项管理制度。 (六)聘请顾问若干名。 第二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召集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下会长可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主持召开。 会长办公会须由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2/3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但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不在任时,由常务副会长代理会长行使职权,直至新一届会长产生。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常委会由会长办公会选举产生,在会长办公会闭会期间行使职责。 第二十七条第四、五、六项的职权和拟订理事、副会长的增补人选,拟订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方案。会长常委会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表决可以使用传真、电子邮件、信件、委托他人的形式进式。 第三十二条 商会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在会长办公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秘书处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名,报会长批准聘任。 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决定会员的吸收审核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决议。 (三)负责制定本会具体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负责组织本会各项活动,开展商会日常工作。 (五)负责本会对外联络联系工作。 (六)负责协调或解决会员在生产经营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七)负责制定商会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商会的各类资料档案工作。 (八)负责编印《宁夏河北商会信息》交流通报情况。 负责商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和向会员大会提交财务工作报告。 (九)实施和指导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具体工作。 (十)按理事会的要求,筹备会员大会召开的各项工作。 (十一)完成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商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按国家有关规章收缴) (二)发展企业筹措的资金。 (三)捐赠、赞助的资金。 (四)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一)本会办公费用的支出。 (二)本会开展开项活动的费用支出。 (三)发展企业所需资金的调剂。 (四)公益事业费用支出。 (五)为本会利益支出的费用。 (六)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等支出。 (七)本会会费只作办公费,不得在会员中分红。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国家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账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本会领导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助、资助、必须接受政府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届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公所有会员都有提请修改章程的义务,如认为需修改,应说明修改条款、内容和原因,书面提交理事会也可通过会员代表提交。 第四十一条 修改章程提议,经理事会审核、论证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之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动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报告须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和登记备案等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同,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完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会长办公室。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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