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宁晋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释义 | 1.总则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邢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发生的水旱灾害,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充分发挥慈善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职能作用。 (5)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 2.启动条件2.1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300间以下; 农作物绝收面积20-30万亩; 2.2 发生5级以上地震,造成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人以上或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 2.3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关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 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成立宁晋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3.1县减灾委的组成 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主管副县长 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水务局局长、地震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公安局、县建设局、县卫生局、县教育局、县地震局、县粮食局、县气象局、县科技局、县物价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统计局、县广电局、县社、县中石油、中石化分公司、县网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供电公司、县慈善会、县红十字会、县武装部等单位组成。 3.2县减灾委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3)召开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和措施。 3.3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任务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转移安置灾民;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县发改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县商务局负责与国外、境外组织、机构、个人联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际多、双边合作项目。组织跨乡镇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动用县储备商品稳定市场。 县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并监督其使用。 县水务局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及时掌握发布汛情、旱情。负责防洪工程安全运行和抗洪抢险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保障公路畅通。确保防汛、抗震抢险、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的及时运送。为紧急抢险、撤离人员及时提供所需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鼠害、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地面塌陷等灾害的检测和预报、预防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县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负责协助制定灾后重建规划以及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县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等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灾区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的学生,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县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抗震救灾行动,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进行人员搜救,开展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 县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县科技局负责协调安排抗灾救灾科研项目。 县物价局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县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 县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协调汇总、分析灾情统计数据。 县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搞好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县供销社负责协助、指导灾区群众生活用品的供应和保障。 县中石油、中石化分公司负责救灾油料的采购供应。 县网通、移动、联通等公司负责确保灾情期间通讯畅通。 县供电公司负责确保灾情期间的电力供应。 县慈善会负责开展募捐活动,接收社会各界捐赠款物。 县红十字会负责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现场救护工作,争取国家、省红十字会救灾物资的支持。 县武装部负责根据灾情需要,组织协调军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3.4县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民政局。负责县应急委成员单位的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出救灾工作措施和建议。 (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情况。 (3)及时向县政府、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因灾死亡达10人以上的重大灾情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向上级争取灾害救助。 (4)负责协调、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5)负责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6)承担减灾委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4.应急准备4.1 资金准备 (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县财政和乡财政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农民(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2)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 4.2 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分级、分类管理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 (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县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各储备库、点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2)每年年初购置必需的衣被、净水器等救灾物资。 (3)建立救助物资供货商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做到上传下达。 (1)加强县级信息管理建设,建设覆盖县、乡镇二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县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2)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形成信息共享机制。 4.4 救灾装备准备 (1)县民政局及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2)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应急救助物资由民政、粮食、县社、商务等部门负责储备和筹集。主要包括粮食、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 4.5 人力资源准备 (1)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重大灾害由本县民兵及县政府请示市政府协调驻邢部队和武警部队参加。 (3)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宣传 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乡镇和人口数量作出灾情预警。 5.1.2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情信息管理 5.2.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灾村(社区)、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各乡镇对其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县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1小时。县民政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县政府、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乡镇每天8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县民政局上报。县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县政府、市民政局、省民政厅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在灾情稳定后,县民政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政府、市民政局、省民政厅报告。 5.2.3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县民政局协调农业、水务、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等有关部门组织工作组,通过全面调查、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5.2.4 台账管理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县民政局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6.应急响应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乡镇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做好抗灾救灾和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县设定四个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县减灾委主任(主管副县长)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Ⅱ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Ⅲ级响应由县减灾委秘书长(县民政局副局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Ⅳ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救灾股股长)主任组织协调救助工作。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 Ⅰ级响应 6.1.1 灾害损失情况 (1)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 d、农作物绝收面积50万亩以上; (2)发生5级以上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死亡1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 c.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主任报告县长后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6.1.3 应急响应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减灾委协调指导救灾工作,具体负责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1)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民政局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按时向市政府、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民政局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3)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2小时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村委会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快报,报送市政府、市民政局及县委、县政府领导,并及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4)县减灾委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5)及时派出由县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6)及时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县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县减灾委办公室协调交通、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7)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县减灾委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8)及时向新闻单位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9)县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募捐公告,由县民政局组织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省、市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由县政府办公室审稿,由新闻媒体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救灾捐赠接收、使用情况。 (10)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精神。 6.1.4 响应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及时县政府提出建议,县减灾委主任报告县长后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灾害损失情况 (1)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d、农作物绝收面积40-50万亩; (2)发生5级以上地震,出现下列情境之一: a.造成人员死亡; b.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政府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6.2.3 应急响应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减灾委协调指导救灾工作。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和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1)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民政局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按时向市政府、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民政局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3)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2小时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村委会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快报,报送市政府、市民政局及县委、县政府领导,并及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4)县减灾委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5)及时派出由县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6)及时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县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县减灾委办公室协调交通、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7)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县减灾委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8)及时向新闻单位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9)县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募捐公告,由县民政局组织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省、市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由县政府办公室审稿,由新闻媒体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救灾捐赠接收、使用情况。 (10)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精神。 6.2.4 响应终止 灾害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副主任提出建议,由县减灾委主任报告县长同意后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灾害损失情况 (1)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 d、农作物绝收面积30-40万亩;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启动程序 减灾委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减灾委主任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6.3.3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抗灾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的救助能力和需求,指导乡镇开展救灾工作。 及时调拨救灾款物。 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3.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灾害损失情况 (1)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300间以下; d、农作物绝收面积20-30万亩;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300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在接到灾情信息后,第一时间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由县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 6.4.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抗灾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的救助能力和需求,指导乡镇开展救灾工作,调拨救灾款物。 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6.4.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6.5信息发布 6.5.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6.5.2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7.1 灾后救助 7.1.1 县民政局每年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7.1.2 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7.1.3 根据各乡镇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1.4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民政局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7.1.5 向社会通报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救济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7.1.6 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7.1.7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8 粮食部门组织粮食供应。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民政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 7.2.2 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进行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7.2.3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各乡镇灾情和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4 根据各乡镇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情况,县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乡镇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7.2.5 定期向社会通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6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2.7 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7.2.8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7.2.9 发改、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务、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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