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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宁波市鄞州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释义

一、入 学

1、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免试入学原则。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2、适龄儿童凭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的《新生登记入学通知》到划定的小学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义务教育学籍,并由学校负责填写《鄞州区义务教育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副号的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

3、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义务教育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4、小学毕业生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到划定的初中报到注册,并统一提交《登记卡》。

5、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及以上各级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6、小学班额为45人以下,初中班额为50人以下。所有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二、休学、复学

1、凡因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休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县级及以上各级医疗机构证明(附该生在对应医院的病历卡及医院专用票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学校须将学生休学情况报区教育局备案。

2、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县级及以上各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原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恢复学籍后报区教育局备案。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读。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3、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又必须休学者,须经区教育局批准。有关手续参照第十一、第十二条。

4、凡由公安部门收容教养又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在校学生,经收容教养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外试读者,原则上由该生原所在学校接收编入适当年级。

三、转学

1、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化或其他特殊原因须转学者,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区教育局备案,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转入有关档案。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手续和档案的学生。

2、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难以再容纳转学生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辅室,并由镇(乡)、街道教辅室就近安排转学生入学。

3、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除因跨县(市)区家庭迁徙外,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4、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生确因其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合理理由须转学者除外。

各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书和转出学生的同意转学的回执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档保存。有关名单在学生人数统计时报区教育局备案。

四、借读

1、借读是指适龄儿童、少年因其监护人跨县级(含)以上行政区域就业等原因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现居住地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1) 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2) 父母双方长期在境外工作,在当地确实没有就学条件,需由在本区的亲属照管的学生;

(3) 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等工作,在当地确实没有就学条件,需由在本区的亲属照管的学生;

(4) 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和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在本区的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5) 跨县域流动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在本区的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且在本区内就业的。

五、退 学

1、在校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退学:

(1)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免于入学,暂缓入学”者;

(2)已超过义务教育年龄,且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因病因事准予休学的时间除外),学生法定监护人申请离校者;

2、凡属第二十条第二项的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教辅室审查同意,按学校隶属关系报所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3、办理退学手续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退学后,年龄不足十八周岁的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学校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

学校应将学生退学和重新回学校学习的情况报区教育局备案。

除属第二十条的学生可以退学外,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

六、升级、跳级、留级

1、小学、初中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

2、小学和初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3、小学、初中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极个别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报告,经学校批准,予以留级。学校要将留级生情况报区教育局备案。

4、留级应在每学年度开始时进行。一个学生在小学阶段或初中阶段留级只能一次。

5、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原则上留级率控制在0.5%以内。初中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七、毕业、结业、肄业

1、凡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升学、就业、服兵役的依据。

2、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

3、初中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初中毕业班学生经补考,必修科目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

4、凡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本《实施细则》中的第六章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可以退学者,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肄业”,并注明肄业年限。

5、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

幼儿园

1、入园条件

3周岁到入小学前的适龄幼儿。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经医院或妇保所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2、收费标准

幼儿园保育费收费标准根据星级班别或办学成本核定,班别分小小班、小班、中班、大班班额分(普通班、小班化),由区物价管理部门和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代管费不分等级,每学期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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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7:3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