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宁波市信息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宁波市信息协会成立于1991年4月,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主管,接受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宁波市信息中心业务指导, 是全市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一家从事经济、科技、社会信息开发、生产、消费服务和信息设备制造专业、通讯业等单位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现有会员单位1600多 家。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为政府、社会、会员、企业四服务宗旨,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协会的任务是:努力推进我市信息化;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开展信息化工作的研讨调查和交流;开展信息资源和人才培训,普及宣传信息知识等。 协会下设电子政务专业委员会、汽车信息服务专业委员、能源专委会及经济预测专业委员会4个子机构。 协会大事记1991年4月宁波市信息协会宣告成立。 1996年9月宁波市信息协会召开第二届理事大会(换届)。 1999年2月经市计委批准成立宁波市信息协会联络站。 1999年12月成功编撰出版《宁波成功企业案例》。 2000年9月成功编撰出版《宁波服装集萃》。 2001年全面调整理事会、重点吸收一批大中型骨干企业、知名成功企业、强乡名镇、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信息服务业参加理事会。 2002年2月宁波市信息协会召开第三届理事大会(换届)。 2002年10月为配合宁波市第六届国际服装节宣传,协会推出服装节特刊。 2003年4月成立宁波市信息协会电子政务专业委员会。 2003年5月宁波市信息协会以浙江省唯一一家协会入编《中国信息机构商簿》。 2003年6月宁波市信息协会以全国唯一一家社团组织参加全国WTO知识大赛。 2003年8月协会创办《协会通讯》报道协会工作动态增强协会工作透明度。 2003年10月宁波市信息协会网站开通。 2003年10月为配合宁波市第七届国际服装节宣传,协会推出第二期服装节特刊。 2003年12月组建宁波市信息协会汽车服务专业委员会。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宁波市信息协会。(NINGBO Informatin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本市从事经济.科技.社会信息开发、生产、消费服务和信息设备制造业、通讯业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市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注意调查研究,讲究实效的原则,积极开发信息资源,促进信息横向交流,开发各项信息咨询服务,为推进全市信息化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信息协会和浙江省经济信息协会及市经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接受宁波市民政局社团管理机关的依法监督管理,挂靠宁波市计划委员会.宁波市经济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宁波市信息中心。 第五条 本会在宁波市中山西路138号7楼办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我市信息化发展的战略、政策和行规行约,向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领导机构提出建议; (二)发挥协会在我市信息化进程中桥梁.纽带作用,积极组织各类信息机构.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和协作,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三)在遵守国家法律和保密规定前提下,组织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编发信息刊物和资料,倡导信息共享,促进信息市场的发展; (四)组织会员和社会力量开展信息理论和应用研究,交流和推广信息技术及相关的科技成果,宣传普及信息技术知识; (五)协助行业、部门组织国内国际信息技术的交流和咨询服务,面向社会大众和会员,接受社会各界及各类信息消费者的咨询活动; (六)推动信息立法,推进信息标准化、社会化等信息基础工作的建设。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有志于信息事业发展;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从事信息管理.服务信息事业的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获取本会有关书刊,资料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享受本会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一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法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拟经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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