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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宁波市山西商会
释义

商会简介

宁波市山西商会于2010年5月22日,经宁波市工商联批准注册成立,是新近成立的异地山西商会之一。业务主管单位为宁波市工商联,由在宁波经营发展的山西藉企业联合发起组建,即将成为在甬山西藉企业的共同家园。商会着眼于宁波经济发展趋势,促进晋甬两地经贸文化合作交流,对宁波、山西两地各方面资源进行集约化整合,为会员企业提供商业咨询、维权服务、招商融资等服务。通过建立商会广阔的平台,推动山西藉企业做强做大,为弘扬新时代的晋商精神,树立新晋商形象,推动两地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商会发起单位50多家,涵盖了机械、制造、建筑设计、化学、建材、海洋工程、刀具、物流、餐饮、咨询服务等众多行业,总产值770420万元以上。其中化学工业第二设计院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宁波中海金龙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宁波荣明管道物资有限公司等企业在宁波同行业领域拥有广泛影响(成为宁波重点企业),为宁波的经济发展发挥着极大的作用。

商会现有专职工作人员2人,下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会员发展服务部、信息交流服务部、商务合作服务部等4个服务部门。专家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和在甬山西藉各界人士组成,为商会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帮助和支持。

商会主要领导:

会 长: 刘志旺

副会长: 董荣明 殷桂生 闫世明 梁建军 白伟伟 万 杰 高宇红 王保亮

秘书长: 杜晓琪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宁波市山西商会 英文名称:SHAN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NINGBO

第二条 商会是由在宁波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山西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为山西企业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山西企业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守法经营,遵循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自觉打造“诚信晋商”品牌;坚持互利互惠,资源共享,团结协作,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为晋甬两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宁波工商业联合会是本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本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构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办公地址:宁波市环城北路东段67号金论商务C座223室。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增强整体实力,推动会员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组织协调山西企业开展与宁波地区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内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四)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山西企业良好形象的社会活动。

(五)吸引和指导山西地区企业来宁波经商、创业、投资发展及招商活动。

(六)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七)引导会员加强行业自律,防止和避免本商会、本行业之间的不正当的无序竞争。

(八)组织各类的培训、中介、咨询服务和各种招商、商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只设单位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合法经营的在宁波注册的山西籍具有企业

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商会;

(三)在本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和社会信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在本商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商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入会志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社会声誉;

(三)自觉接受并完成商会分配和要求的各项任务;

(四)按规定向本商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选举和罢免理事;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商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

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有奉献精神、大局观念和团结精神。

第二十三条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商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二十七条,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

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与会员进行联系,为会员提供具体服务。

(六)依照商会章程规定发展会员。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

配。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商会终止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过2010年5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宁波市山西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商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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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5:3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