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宁波上市公司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宁波上市公司协会于2008年1月11日成立,是由宁波辖区各类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及相关个人自愿参加结成的自律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宗旨协会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加强上市公司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的依法规范运作,保障和促进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组织机构协会的组织机构主要有: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和专门委员会。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秘书处为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业务范围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中国证监会及宁波证监局组织会员贯彻执行有关上市公司的证券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上市公司进行规范化运作; (二)制定会员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协会规则和章程的,依照本章程予以处理; (三)加强与中国证监会、宁波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各种形式对会员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试、评比,以提高其职业道德、管理水平,促进其履行诚信、勤勉、尽责义务; (五)为会员提供必要的法律、财务、资产重组、资本运作、规范发展等咨询服务; (六)搜集、整理国内外上市公司及其监管的信息、资料,编辑出版刊物,为会员提供服务; (七)组织开展上市公司与证券市场发展的理论和实务问题研究,组织有关的学术交流、考察活动; (八)开展上市公司领域的民间交流。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宁波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The Listed Company Association of Ningbo。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由宁波辖区各类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及相关个人自愿参加结成的自律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加强上市公司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的依法规范运作,保障和促进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为:宁波市开明街130弄48号5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中国证监会及宁波证监局组织会员贯彻执行有关上市公司的证券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上市公司进行规范化运作; (二)制定会员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协会规则和章程的,依照本章程予以处理; (三)加强与中国证监会、宁波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各种形式对会员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试、评比,以提高其职业道德、管理水平,促进其履行诚信、勤勉、尽责义务; (五)为会员提供必要的法律、财务、资产重组、资本运作、规范发展等咨询服务; (六)搜集、整理国内外上市公司及其监管的信息、资料,编辑出版刊物,为会员提供服务; (七)组织开展上市公司与证券市场发展的理论和实务问题研究,组织有关的学术交流、考察活动; (八)开展上市公司领域的民间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系本辖区内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证券中介机构相关人员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会员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设一名会员代表和一名联络员。会员代表须为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联络员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或联络员,须及时向协会申报备案。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本协会范围内通报批评。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被证券交易所予以退市处理的,视为失去会员资格,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协会组织机构主要有: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制定行业自律规则;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成员由15人组成,其中12人为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3人为宁波证监局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宁波证监局广泛征求单位会员意见,经协商后向会员大会推荐提名;理事会换届选举,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由宁波证监局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后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名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向会员大会推荐提名。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聘任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协会相关业务的收费标准; (十)表彰奖励对上市公司发展及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惩处违规会员;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费标准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为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对理事会负责;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3名;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宁波上市公司中有较大影响,热爱协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重大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5-6名,会长和副会长由全体理事过三分之二选举产生,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由宁波证监局经协商后推荐提名。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会员大会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会长指定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二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和拟订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聘任;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资助;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秘书处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协会财务状况。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常设机构的办公费用及其他经费开支; (二)编辑、印刷出版有关刊物及资料的费用; (三)对上市公司规范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会员及从业人员的奖励; (四)其他正当的开支。 第三十七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协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办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修改后的本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至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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