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内蒙古农牧民科技服务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科技服务协会是该区第一个针对农牧业发展、面向广大农村牧区,由离休的自治区老领导与科技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及农牧民自愿组成的自治区级公益型咨询、服务社团机构,协会秉承“发展农牧业、振兴农牧区、富裕农牧民”为工作宗旨,以培育新型农牧民和推广、普及先进实用的农牧业生产技术、生产模式为工作使命,以公益服务为主要工作形式,围绕着牧业和农业两大领域,积极协助和配合各级党委、政府,为农牧民和涉农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咨询和服务。帮助农牧民和养殖企业降低饲养成本和养殖风险,增加农牧业经营者的经济收入,进而实现由数量型农牧业向效益型农牧业的转变。通过常设的咨询、培训服务机构和设在各盟、市的分支机构,使协会成为科研与实践、专家与农牧民、生产与市场实现交流互动的信息平台。同时,协会也为更多的农牧业最新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提供了一条便捷的通道,充分发挥了协会在新品种引进、新技术应用、结构调整等方面的示范作用和促进作用。作为一个服务机构覆盖全区的、面向广大农牧民及相关企业的、具有鲜明特色的专职服务体系,协会将不断为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协会至1999年成立以来,在传授实用技能,培训新型农牧民,配合地方政府建设新农村新牧区等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同时,协会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交流活动,曾多次成功组织相关单位到台湾、韩国、日本等地区、国家进行交流考察活动,国内我们组织了到江苏华西村、河南南街村的学习调研考察活动,这些学习考察活动都取得了很好的收效。得到了自治区领导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受到了基层干部和农牧民的一致好评和肯定。 协会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宣传活动,增强农牧民的科技意识,提高农牧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并根据农牧民的实际水平和业绩开展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工作。目前,协会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方面已取得了很大进展,资格评审工作已得到进城务工人员、私企、个体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广泛认同。截至目前,协会已评审出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近2000人,并在网上予以公示,以方便社会各界和用人单位查询。 协会积极开展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工作,曾组织了数批短小精悍的小分队深入到包头的土右旗,集宁的丰镇、化德,呼市的赛罕区、土左旗、和林县的基层农村做调研工作,并送去了先进的农牧业实用技术和科技报刊等信息。 为解决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等问题,协会与北京、天津、山东等地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仅在2007年,协会就牵头为60多个农牧民子女解决了上学和就业问题。 为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牧区,发挥协会独特的资源优势,使协会的工作不但具有广度更具深度,在总结多年的农牧区科技服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协会联合我区唯一的农牧业科技媒体《内蒙古科技报》,在助农、惠农的共同愿望下,共同精心编撰了一套《现代农牧民百科读本》,现在第一分册已于2007年10月出版。第二分册、第三分册也已编撰完成,现在正在进行第四分册的编撰工作。 2009年协会与内蒙古技术市场协会合作,把农村牧区经纪人培训工作已全面展开,给我区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牧民和致富带头人。 2009年协会将进一步扩大国内外科技交流活动的规模,有针对性的组团赴欧美、日韩、及香港台湾澳门地区,开展专题考察调研活动。协会还针对我区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工作的需要,大规模的组织全区各盟市基层单位负责人和农牧民致富带头人,组团到外省市新农村典型示范村开展观摩交流活动,以促进农牧民思想观念的转变,拓宽农牧民的发展思路,加快我区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工作的步伐。 同时,更欢迎外省市的团体和各界人士,来我区的新农村新牧区示范点传经送宝、指导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科技服务协会将热忱接待来至四方的朋友。 机构成员内蒙古农牧民科技服务协会领导机构 名誉会长:格日勒图(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内蒙古农牧民科技服务协会第一届名誉会长) 王 凤 歧 (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原副主任, 内蒙古革命老区促进协会主席) 韩 杏 田(自治区科委原主任,内蒙古政协第七届常委,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主任,内蒙古农牧民科技服务协会第一届会长) 顾 问: 刘钟龄 (自治区科协原副主席、内大生物系教授) 刘永安 (自治区农委原总工、教授级高级农艺师) 图 门 (自治区政协台港澳华侨联合会妇青委员会原主任) 田勤学 (自治区人事厅原助理巡视员) 苏国栋 (自治区人事厅副厅级、高级经济师) 周亮德 (自治区畜牧厅畜牧处原处长,高级畜牧师) 刘士富 (内蒙古农牧场管理局原局长、副教授级高级农艺) 会 长:徐凤山(自治区科协原副主席,内蒙古政协第七届常委,科 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副主任,内蒙 古农牧民科技服务协会第一届常务副会长、法人 代表、代理会长,教授级研究员) 副 会 长:王 辰 (常务副会长) 肖 飞 (自治区科协学会部部长) 扎 鲁 达 (自治区畜科院原副院长、研究员) 暴 庆 伍 (自治区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 乌恩巴图 (内蒙古农机学会原会长、农大农业工程系 系主任教授) 贾 跃 峰 (自治区农牧业厅种植管理处处长) 郝 福 楼 (自治区农牧业厅法规处处长、自治区新农 村新牧区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 安 振 邦 (内蒙古农大基础部教授) 汪 立 勤 (自治区科技厅生产力促进中心主任) 崔 晓 薇 (自治区科技厅法规处副调研员) 袁 长 义 (包头市农业局原局长) 秘 书 长:王 辰 (高级工程师) 副秘书长:李玉芳(常务副秘书长) 宁 布(中科院草原研究所原研究员) 荣奋先(呼市科技局、高级农艺师) 陈安平(内蒙古苁蓉研究所) 程凤英(农大老干部处副处长) 李建英(乌兰察布市科技局原局长) 胡宝珊(内蒙古众信通新科技研发中心主任) 张 浩(内蒙古科技报事业部主任) 贾玉祥(呼和浩特市科技局) 赵淑琴(中国新农村杂志社记者) 娜 仁 (呼和浩特高清印刷厂厂长) 刘晓明(呼和浩特市蒙烁商贸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办公室 主 任:李平生 办公室副主任:李金玲 协会章程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科技服务协会章程 二00八年十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科技服务协会 英文(Peasa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ervice Association of Inner Mongolia ,缩写:PAIM)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是由广大农牧民与科技工作者、社会志愿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联系和组织农牧民、科技人员服务农牧业生产第一线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1、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农牧民、农牧业和农村牧区,为广大科技工作者、支农志愿者服务三农构建桥梁和通道,促进全区农牧业的发展与进步,为我区的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做贡献。 2、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做好各级党和政府的助手,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3、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创造条件,真正解决农牧业生产与科技紧密结合的问题,推动我区农牧业的科技进步。 4、积极开展群众性科普活动,努力提高农牧民科技素质。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内蒙古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五十家街48号(绿洲实业)302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 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服务三农三牧、保民生的方针、政策; 2、组织会员积极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 3、组织进行农牧产品的调查研究,掌握市场动态,搜集、传递信息,为农牧民的经营和发展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4、反映农牧民的愿望与要求,并协助政府部门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5、开办各种社会服务事业,为农村牧区的发展提供科技支持和信息服务。 6、积极开展科普宣传、技能培训,增强农牧民的科技意识,提高农牧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并据其实际水平和业绩开展资格评审认定工作。 7、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交流和特色新农村考察。 8、组织会员开展科技服务经验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研讨会。 9、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先进管理理念的交流,加强经济协作,以此推动产业化进程,逐步形成农牧业集团化的经营模式。 10、以多种形式开展农牧业产品的技术咨询,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讲座和科普宣讲,增强从事农牧业产品加工的单位与个人的科技意识,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科技文化素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 凡从事养殖和种植和农牧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为农牧业服务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包括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个体经营者、合资和外资企业、有关的业务管理部门,均可申请参加本协会,成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凡对农牧业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专家、教授、学者、工程技术人员、业务管理人员(包括外籍学者、离退休者)可聘请担任协会名誉职务或特邀理事。 第八条 中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部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随时提供农牧业专业资讯;赠阅的《会刊》杂志,和《现代农牧民百科读本》。 (三)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参与农协举办的科技交流、参观考察、项目研讨、培训学习、专业会展、以及各种联谊活动(优惠价或部分免费)。 (四)优先由本团体专家提供农牧业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本团体可协助建立培训体系,提供师资和培训课程(教材和培训费用另计) (六)为AA会员单位做重点宣传,(如人物专访、企业报道、创业故事等)并在内蒙古农牧民服务网上发表。 (七)在内蒙古农牧民服务网的“单位简介”,“产品展示”等栏目中介绍企业,推荐产品。 (八)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利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0月28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会员及会费标准,详见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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