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内江市市中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
释义 | 内江市市中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以国家赋予的职权取得收入形成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其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章 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土地类国有资产和车辆处置(转让)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营业性房产、闲置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教辅用房等资产处置的管理: (一)行政单位闲置办公用房、公、检、法、司特殊业务用房以及营业性房产的产权转让(转移)行为,必须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书面申请,报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委托资质中介机构实施资产评估、区财政局国资部门委托资质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公开拍卖。 (二)事业单位闲置办公用房、教辅用房和其他业务用房屋建筑物的产权转让、出售,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委托资质中介机构实施资产评估、区财政局国资部门委托资质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公开拍卖。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排危确需进行拆除、核销房屋产权的各类房产,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书面申请并连同房管部门危房鉴定确认书报主管部门审核,区财政局国资部门审批,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组织有资质的建筑单位实施拆除、核销资产。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职工住宅不得对外转让(转移)权属。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权属纠纷或者无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件的闲置房产、土地不得对外转让(转移)权属。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占用土地随房屋产权转移使用权属,存量净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移),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区政府审批,财政局国资部门备案,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程序、办法办理转让事宜。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的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务或者业务需处置未达到报废年限、行驶里程的车辆,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区财政局审批,并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委托资质中介机构实施资产评估、区财政局国资部门组织实施公开拍卖;对不宜进入拍卖市场的车辆,按机动车交易程序进入相关机动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对确需进行协议转让的,需在区财政国资部门(或授权单位)监督下,实施协议转让。 (二)行政事业单位对达到报废年限或者行驶里程的机动车按相关规定实施报废处理。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当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按车管部门机动车报废程序处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和资产核销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用计算机、空调设备因使用期限或者技术原因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单位实施报废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业务用专用设施、设备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国资部门审批,单位实施资产报废处理;对能够或修复后能继续使用的专用设施、设备,业务主管部门可在系统内实施调拨处理,或者在区财政局国资部门监督下实施协议转让。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单项价值低于5000元或者批量价值低于50000元,因盘亏、非正常损失或者不能使用且无修复价值的其他固定资产报损、报废,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作报损、报废处理并报财政部门相关业务股室备案,行政单位按规定取得相关鉴证证明材料后,由单位自行审核核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相关业务股室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单项价值高于5000元或者批量价值高于50000元,因盘亏、非正常损失或者不能使用且无修复价值的其他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报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批核销。 第四章 流动资产、其他资产核销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经主管部门按财政部《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审核后,对于确认为损失部分,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报同级财政部门相关业务股室审批核销;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核销,并由财政部门相关业务股室备案。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其他流动资产及其他资产损失、报废,单项价值或者批量价值低于2万元以下的报主管部门,按财政部《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审批后核销,并报区财政局国资部门备案;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资产损失、报废,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相关业务股室审批核销;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资产损失、报废,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核销,并由财政部门相关业务股室备案。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单项资产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资产核销,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逐级上报,审批核销。 第五章 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的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全额缴入区财政国有资产收益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执行此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内江市市中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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