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南通市营养学会 |
释义 | 概况南通市营养学会始创与2010年9月15日,是南通市营养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注册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南通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南通市营养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党和政府联系我市营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学会的宗旨是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组织全市营养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学会活动中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全市的工作大局,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促进我市营养科技事业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本会的业务内容:整合南通市营养工作者的资源,开展营养咨询服务、营养知识的科学普及、居民健康教育、报告营养学最新进展、组织较高水平的营养学术会议、邀请知名专家讲座,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会员及广大营养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与业务水平。让通城居民对营养健康的认识有一个比较深刻的了解,减少因为饮食不当以及健康意识不强造成的各种危害和损失。力争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使通城居民健康意识和营养知识上一个台阶,从而服务于通城经济建设大局,为通城快速崛起、通城经济的腾飞做出应有的贡献。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通市营养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译名NANTONG NUTRITION SOCIETY,缩写为:NNS。 第二条 学会是南通市营养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注册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南通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南通市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南通市营养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党和政府联系我市营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组织全市营养科技工作者,;弘扬唯物主义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学会活动中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全市的工作大局,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促进我市营养科技事业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学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通市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南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的住所:南通市青年东路14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各种营养科学和技术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讲座讲习会等)促进学科发展; (二)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会员及广大营养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与业务水平; (三)积极开展科普工作,普及营养科学知识,提高国民的营养知识水平,引导国民合理选择食物,改善膳食结构,减少与营养相关疾病的发生,促进全市人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营养学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提供健康咨询服务;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全体会员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及时反映营养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与呼声,奖励表彰和推荐优秀营养科技人才,以及先进的科技研究成果; (六)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编辑出版营养科学范畴的刊物、书籍和音像制品; (八)以国家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营养科学技术成果,搞好与企业及其它学会的协作工作;接受委托承担营养学科项目评估、成果鉴定、资格评审、技术标准编审和开展营养师资格认证等任务; (九)组织开展旨在提高南通市居民营养健康水平的“营养健康工程”活动,积极组织符合我会宗旨的其它社会公益活动; (十)大力加强学会自身建设,建好营养科技工作者之家,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学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在营养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在科研、教育及生产部门从事营养学或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大专学历(含)以上,从事营养相关工作的人员; 2.中专学历(含)以上,从事营养相关工作3年以上者; 3.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有关本学科的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五)团体会员:凡与学会专业范围有关的科研、教学、医疗、预防、生产、经营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学会两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学会授权的组织工作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活动,享有优先权; (三)获得学会服务,及获得学会的有关刊物、学术资料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团体会员可优先获得学会咨询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交流信息、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经学会提示或通告仍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届最长不得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事理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事理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事理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学会秘书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理事长或副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学会可按照学术活动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成立专业委员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呈报南通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 学会理事会根据学会管理工作需要,下设组织、学术等若干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理事或常务理事会担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学会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障、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9月15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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