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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南通市律师行业服务承诺制度
释义

概述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律师事务所:

现将《南通市律师行业服务承诺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为进一步增强律师职业道德意识和诚信意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律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规章和行业规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南 通 市 司 法 局 南 通 市 律 师 协 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详细内容

南通市律师行业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律师职业道德意识和诚信意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律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规章和行业规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律师行业,即全市律师事务所(分所、公司律师事务部)及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第三条 律师行业服务对象:自然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包括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第四条 律师行业服务职能:接受服务对象的委托,依法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律师行业服务理念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牢固树立“诚信执业、主动服务、热情周到”的服务理念,实现委托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第六条 律师行业服务内容: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五)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书。

第七条 律师行业服务承诺:

(一)热情服务。热心接待当事人,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杯茶水相递,一颗爱心相随,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举止文明,周到服务,耐心倾听,细致解答,让当事人怀着焦虑而来,带着满意而去。

(二)诚信服务。忠实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决定受理委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收取费用之前,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的可诉性、举证不能、执行不能等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及风险,不对判决或仲裁结果作出任何承诺;及时向委托人告知委托事项进展情况;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擅自转委托其他律师代理。

(三)规范服务。不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违规风险代理;不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它程序性规定;不伪造、涂改、隐匿、偷换或者损毁证据;不暗示、诱导、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不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四)优质服务。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参与项目谈判、企业兼并重组、招商引资、推进农村改革,为有关领域和环节的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防范法律风险;积极协助和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材料,精心做好诉讼、调解、仲裁各项准备工作,提高办案质量;节省办案开支,降低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地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为下岗职工、农民工和其他弱势群体实行减免收费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廉洁服务。不在任何媒体(包括网络)进行不符合事实的广告宣传;不以任何方式和手段诋毁同行进行业务竞争;不接受委托人代理费以外的一切费用、财物,不接受委托人娱乐消费活动安排;不在非办公场所会见承办法官,不接受法官介绍的诉讼案件,不以任何方式给予法官不正当利益;不介绍、指使、诱导当事人向法官行贿;不借法官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它利益。

第八条 违诺处理:对违反上述承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由律师协会依据会员处分规则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南通市司法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 发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违诺行为可向南通市司法局、南通市律师协会、中共南通市律师协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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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6:4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