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南京市家庭服务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南京市家庭服务业协会;英文译名:NANJING HOUSEHOLD SERVLCE ASSOCIATION,缩写NHSA。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组建,是从事家庭服务的企业等相关经济组织和机构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指示精神,加强协调、督促自律,开展对家庭服务业发展方向的研究,组织经验交流,帮助企业积极开拓为群众生活服务的项目,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营造家庭服务业市场良好氛围。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做好家庭服务行业的管理,促进行业的发展;代表协会成员向政府部门反映家庭服务业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与政府部门建立沟通联系的渠道;建立行业准入制度和准入标准,针对行业特点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协助政府对有关家庭服务业机构进行资格认定,为政府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信息和建议;组织开展不同层次和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业管理、法规、标准、认证、技术、职业资格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培养各类家庭服务业的专门人才。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南京市家庭服务业协会;英文译名:NANJING HOUSEHOLD SERVICE ASSOCIATION。缩写NHSA。 第二条 南京市家庭服务业协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组建,是由南京市从事家庭服务的企业以及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指示精神,加强协调、督促自律,开展对家庭服务业发展方向的研究,组织经验交流,帮助企业积极开拓为群众生活服务的项目,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营造家庭服务业市场良好氛围。坚持“为民、便民、利民、安民”的原则,为推动我市家庭服务行业的繁荣发展而不懈努力。 第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管理科学、流程合理、运行高效;工作原则是:公平、公开、公正,在会员之间严守中立的立场;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商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江苏省南京市莫愁湖西路5号,活动地域: 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 (一)依法制定本协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做好家庭服务行业的管理,促进行业的发展;代表协会成员向政府部门反映家庭服务业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与政府部门建立沟通联系的渠道; (三)参与建立家庭服务诚信管理平台; (四)参与建立行业准入制度和准入标准,针对行业特点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协助政府对有关家庭服务业机构进行资格认定,为政府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信息和建议; (五)参与建立基本的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引导规范家庭服务行业市场秩序; (六)参与组织评定示范性家庭服务业机构,组织开展星级评定,推进树立家庭服务业机构良好的社会形象; (七)组织开展家庭服务业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加强国内外科研院校和有关学术团体以及专家学者的联系,推广先进的家庭服务业管理理论、技术和方法; (八)组织开展不同层次和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业管理、法规、标准、认证、技术、职业资格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培养各类家庭服务业的专门人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团体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及履行行规行约;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市从事家庭服务业,有合法经营手续、稳定经营服务渠道和良好经营业绩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个人会员:(一)拥护本协会章程及履行行规行约; (二)在本市从事家庭服务业,有合法经营手续,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稳定经营服务渠道和良好经营业绩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和自然人。 本人所在单位已经是单位会员的就不再重复申请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二)经协会秘书处核准,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二)优先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及有关信息资料; (三)参与协会的管理; (四)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和提交统计资料;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和报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违反行规行约的,视情节轻重,本协会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解聘除名,协会将定期公布相关情况。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协会各项决议; (五)决定协会的终止、解散和清算; (六)审议决定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南京市商务局审查同意,并经南京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换届选举产生办法:会员代表审议选举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相关工作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现场会议,情况特殊时可召开通讯会议。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应先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再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主管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是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1名,负责处理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为协会常设职位,秘书长的聘用和解除职务,须经五分之一理事的提议,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举手表决通过。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相关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相关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赞助和捐赠; (三)政府部门补贴或资助; (四)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挪用,禁止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第三十条 协会应设立独立的财务和银行帐户,遵守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严格的会计管理与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会费与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查,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本协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设立和开展活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市商务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南京市商务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南京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1年7月22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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