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
释义 | 一、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定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协助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开发利用标准;负责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工作。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市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拟定市、区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定市、区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对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负责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 (四)负责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制定全市地籍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土地确权、登记和分等定级工作;负责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定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组织和指导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定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七)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划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九)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十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十二)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定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矿产有关专项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协助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协助管理国家和省、市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推进国土资源科学技术进步,组织制订并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开展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贯彻落实国家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组织协调、指导帮助市内企业到境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十五)按规定负责系统干部管理和队伍建设。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 11 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政务信息、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协调督办等工作;负责机关资产管理、基建和后勤接待工作;主管政务大厅;负责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二)政策法规处(调控监测处)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有关政策法规问题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的法规咨询和人大、政协有关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和有关复议的审理事宜;负责国土资源听证和听证监督有关工作;负责江南八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日常工作;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使用制度改革方案,研究制定改革措施;指导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的综合检查。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及相关改革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起草综合性重要文稿;协调和组织有关综合调研工作。 (三)规划科技处 研究制定全市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全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整理规划、土地复垦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负责各类规划的协调衔接和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土地利用计划,承担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审核和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的可行性论证;承担综合统计,归口管理专业统计;负责拟定全市国土资源科技规划、计划;对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国内外科技交流的组织工作。 (四)耕地保护处 负责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和农地转用、土地征用的有关管理工作;起草并组织实施农地保护、耕地特殊保护、土地整理、土地复垦、未利用土地开发和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负责非农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的审查,组织基本农田的保护和耕地储备库建设;负责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集体土地征地房屋拆迁管理协调工作;负责统一征地的组织指导工作,组织起草征地补偿办法;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负责基层国土资源所业务指导和规范化建设管理。 (五)地籍管理处 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地籍工作;组织起草并实施全市地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拟定全市地籍工作计划和技术规范;负责全市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和土地动态监测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土地权属管理工作,依法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全市地籍测绘、勘测定界和地籍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国土资源分(县)局日常地籍管理工作。 (六)土地利用管理处 拟定全市土地供应政策规定,负责全市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方案的制定、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入股和抵押等的统一管理;组织和实施政府收购土地和国有土地储备库建设;负责全市土地市场建设和管理,组织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负责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企业改制土地资产的量化和处置工作;跟踪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负责组织全市城镇土地分等定级,指导和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全市地价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核;对中介机构评估的涉及政府收益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确认和备案登记管理;负责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和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矿产资源管理处 负责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市场建设与管理;依法进行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查,调处采矿权纠纷;负责全市地质勘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中介机构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委托管理和评估结果备案管理;负责对全市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负责全市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表及矿产资源年报的编制和矿产储量动量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审批,核准停采和闭坑矿山矿产储量;参与矿山企业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的论证;承担全市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八)地质环境处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监督大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负责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备案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开发的地质环境论证工作;负责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配合相关处室制定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方面的地方法规。 (九)执法监察局(信访办公室) 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拟定全市土地、矿产执法检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指导下级国土部门执法监察工作;组织全市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及督查工作;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行为;负责全市国土资源违法情况的统计、分析和通报工作;组织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受理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土地、矿产使用权的查封、解封等事项;负责指导全市国土资源信访工作;负责国土资源来信、来访的接待、受理、转办、督办工作;组织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工作;受委托组织办理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复核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统计、分析和通报工作。 (十)财务处 编报并落实市局年度财务经费计划;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并落实国土资源有偿使用预算和收益分配政策;组织拟定并实施国土资源系统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局机关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负责局机关行政事业经费的统一核算与管理;指导系统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十一)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等管理工作;承办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工作和县国土资源局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市土地、地矿等行业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优秀科技人才的培养及选拔任用工作;组织指导局系统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及职务评审聘用工作;负责系统内人员对外交流和出国考察培训工作;拟定全系统教育培训规划,组织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 退 休 干 部 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 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立纪检监察机构。 三、派出机构(一)市国土资源局第一分局。负责玄武区和白下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二)市国土资源局第二分局。负责秦淮区和建邺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三)市国土资源局第三分局。负责鼓楼区和下关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四)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台分局。负责雨花台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五)市国土资源局栖霞分局。负责栖霞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六)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负责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七)市国土资源局化学工业园区分局。负责市化学工业园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编制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并做好各项规划的实施工作;组织本辖区的征地调查和征地批后实施工作;负责本区域内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承办本辖区土地供应相关事宜和土地年租金征缴工作;负责辖区的相关土地调查、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及土地权属管理工作,依法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负责辖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储量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所属国土资源所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一)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为 55 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 3 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局长 1 名,副局长 5 名;正副处长(主任)21名,其中正处长(主任) 13 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1 名),副处长(主任)8 名。 (二)市国土资源局 7 个分局行政编制共 65 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领导职数:正副局长 19 名,其中正局长 7名,副局长 12 名。 五、其他事项(一)矿泉水、地热水管理的职责分工,按中编办发〔 1998〕14 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他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是: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市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市水利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协助,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三)江宁、浦口、六合国土资源管理权限调整办法及相关机构编制调整另行规定。 (四)集体土地征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委托市集体土地征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承担。 (五)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委托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承担。 (六)其他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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