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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南京平板显示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南京平板显示行业协会是由中电熊猫、LG、Sharp、Hannstar、CETC-55所、CEC-11院、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邮电大学等53家南京市平板显示企业和相关科研院校组成的非官方、行业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协会宗旨:面向企事业单位和研发机构,遵循自愿、合作、互利原则,规范行业规则,协调行业发展,维护成员利益。

协会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提出行业发展重点和有利的政策、建议;参与行业内重大项目的组织和决策,指导合作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推动行业整体技术进步;建立行业信息采集、传播系统,架构沟通桥梁,增进行业内外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国际交流,积极引介、推广国外先进技术;提供产业增值服务。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南京平板显示行业协会,Nanjing Flat Panel Display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NDIA) 。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从事平板显示的企业、科研院校(所)等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和职能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照自愿、合作、互利的原则,面向企事业单位,面向研发机构,维护成员单位切身利益,规范行业规则,协调行业发展;作为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向政府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利于本行业的具体政策、建议,提出行业发展重点,参与行业重大项目的组织和决策;指导合作开发,推动行业整体技术进步,推广应用新的平板显示技术;开展国际交流,积极引进、推广国外先进的技术;建立行业信息采集和信息处理、信息传播系统,架起协会成员单位间以及与国内外有关单位、部门联系和沟通的桥梁,尤其增进企业会员与院校会员、研究单位会员在人才培养、技术合作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本协会主要职能是:协助政府制定平板显示行业的发展规划,积极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咨询论证与合理化建议,努力成为市政府的专家智囊机构;帮助入会企业享受政府对平板显示行业的政策支持; 积极组织各种大型活动,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推动、促进平板显示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经济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10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平板显示行业的方针、政策;

(二)反映行业愿望,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协助编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

(三)协调行业内外关系,参与行业重大项目决策;

(四)组织国内外展览会以及国内外的技术交流;

(五)承担技术咨询服务,规范市场,组织会员对全行业基础资料进行搜集、整理和分析;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对行业实行指导服务;

(六)创办会刊或网站,介绍最新行业动态、国内外技术发展、新技术、新工艺;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

(一)南京平板显示行业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二)凡在平板显示行业有一定声望和影响、承认本章程且有意参加任何一届大会的单位,均可登记注册为协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平板显示的研究、生产、推广应用和人才培养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聘请名誉会长,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含个人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需经过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会长单位1万元/年,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理事单位3000元/年,会员单位1000元/年。院校会员可免收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委托或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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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1: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