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南京环境科学学会 |
释义 | 简介南京环境科学学会位于江东中路259号新城大厦。1982年2月成立。是南京地区环境科技工作者、环境工程技术人员、环境教育工作者、环境管理工作者、企业环保工作者、与环境保护事业有关人士以及单位团体等自愿组成并地方性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挂靠南京市环境保护局,业务上受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指导。宗旨是组织全市环境科学技术工作者进行环境保护的学术交流、科学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学会每5年换届一次。学会理事长首届为董健,第二届为季善益,第三届为卢复中,第四届为曾水金,第五届为孙永深,第六届和第七届为严苏扬。目前,学会设环境法学与管理专业委员会、环境监测专业委员会、生态环境专业委员会、水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大气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固废资源化及环境物理专业委员会、环境医学专业委员会、清洁生产及循环经济专业委员会、环境影响评价专业委员会及环境科普宣教专业委员会等10个专业委员会。至2008年底,有会员502人。 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中文名称:南京环境科学学会 英文名称:NanJing Society For Environmental Sciences 英文缩写:NJSES 第二条 南京环境科学学会是南京地区环境科技工作者、环境工程技术人员、环境教育工作者、环境管理工作者、企业环保工作者、与环境保护事业有关人士以及单位团体等自愿组成并地方性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南京地区环境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我市环境科技事业发展和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内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联系南京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各学科中从事环境科学技术的工作者,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科普宣教和咨询服务等活动;为政府和企业的环保工作出谋划策,繁荣南京市的环保科技事业,推进南京生态文明建设, 为全面达小康、建设生态南京作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学会挂靠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第五条 本学会的办公地点在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59号新城大厦1812室,邮政编码:21001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以我市创新、和谐、生态城市建设,及经济建设可持续增长为中心,针对南京主要环境问题,积极开展国内外环境科学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环境科技进步,促进对外环境科技合作,促进培育创新人才; (二)向政府部门反馈环境科技工作者的呼声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组织发展环保公益性事业,引进、开发、推广环境保护新技术,促进环保科研成果的转化,传递环保科技和市场信息,为政府和社会提供环境科学技术咨询; (四)为企事业单位的污染防治、污染减排、清洁生产审核、循环经济建设以及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科技中介服务; (五)开展环境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提高市民环境保护意识; (六)组织环境保护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七)组织环境科技人员承担南京环境领域的热点、难点科研课题,进行攻关研究; (八)完成市环保局委托或转移给本会的工作任务。完成市科协和省环境学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九)对全市各区县环境科学学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学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个人会员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作为个人会员 1、 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工作者; 2、 高等院校毕业从事环保工作三年以上者,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者; 3、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环保工作五年以上者,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者;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热衷于环保事业,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实业家和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出积极贡献的各方面人士; 5、在环境科学技术领域有发明、创造和重大贡献者。 (二)团体会员条件 凡重视环境保护,热心支持环境保护事业,在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上成绩显著,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的科技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本学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本人填写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授权组织的工作委员会审核,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同时发给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单位填写团体会员申请书(团体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组织的工作委员会审核,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学会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学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的权利; (三)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获得本学会主办的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 (五)对本学会工作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学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和科普宣传;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老会员每五年办理一次登记手续,无故不参加登记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学会会员违反本章程,做出严重损害本学会名誉和利益的事项,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警告或除名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制定或修改学会章程;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决定本学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学会中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代表由会员推举产生或由团体会员单位派出。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的工作,并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消分支机构和专业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监督学会经费的使用; (十一)决定学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理事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负责本学会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设理事长1人,常务副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7人,秘书长1人。本学会理事长由在环境保护界有重要影响的人士出任。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设若干名顾问和名誉理事。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超龄或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后,报市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在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和重大合同;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学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会和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实施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四)决定学会办事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科技服务收入; (五)科研和咨询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学会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和市民政局备案后实行。 第三十一条 学会的经费必须用于学术活动和科普教育,不得用于奢侈性消费,也不得用于会员分配。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团年检时向市民政局、财政部门以及市科协报告会费收支和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据使用情况。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科协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科学技术协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因素需要注销解散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学会在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监督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科协和民政局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09年 5月27日经南京环境学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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