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南加州华人牙医师学会 |
释义 | 美国南加州华人医师学会(Chinese American Dental Socie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 简称:CADSSC 协会章程南加州华人牙医师学会会章 一、名称: 中文:南加州华人牙医师学会 英文:Chinese American Dental Socie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 (简称 CADSSC) 二、本会为一非营利之社团法人,其宗旨为: 1.促进华人牙医师间之联系与切磋、学术交流及经验分享,定期举办学术及专业再教育 活动,提升会员之专业知识。 2.广集各牙医之专才以谋取牙医界之福利。 3.促进华人牙医界之学术地位及与其他社团之关系、交流与联系。 4.联络会员感情,互助合作,砥砺学行,增进文化及社区服务,以共谋会员、病人、及 社区之福利。 三、会员资格: 凡居住在南加州之华裔牙医师或华裔牙科学生并赞同本会会章者,均得为本会会员: 1.一般会员:凡华人或华裔具加州牙医师执照者,得以缴交年费成为该年度一般会员。 2.学生会员:凡华人或华裔就读於各大牙医学院,或加州居民已申报考加州牙医师执照 者,得以缴纳学生年度会费,成为该年度学生会员。学生会员不具提名、投票及表决 之权。 3.荣誉会员:经理事会提名,审定通过,为期二年。荣誉会员亦不具提名、投票及表决之 权。 4.永久会员:凡具一般会员资格并一次缴齐永久会费(6年之年费)者,为永久会员。 四、会员权利与义务: 会员有参加本会活动,享受本会一切福利及服务之权利,有出席大会,行使选举及被选举之权利。 会员并有按期缴纳会费及赞助会务之义务。 五、组织: 1.本会以理事会为最高权力及决策机构,其设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总务 长、三位顾问、及另十位理事共十八位理事会成员。理事会并设有提名委员会以协助 提名各项选举。 2.理事改选由提名委员会决定名额(每年约改选1/3)及提名,会员亦可加提一名(write in candidate),由全体会员经通讯投票产生任期为三年,连选得连任。理事必须出席 理事会,缺席次数多於1/4则以自动辞职论,出缺由理事会照章递补。 3.会长由前一年的副会长接任,任期一年,不得连任。会长卸任後即当然续任为顾问, 任期为三年,不得连任。 4.副会长由提名委员会从理事会成员中提名一至二位人选,由理事会票选而生,任期一 年,并於第二年接任会长之职。 5.秘书长、财务长、总务长由会长从理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经理事会同意而生,随会长任 期为一年,连选得连任。 6.提名委员会乃是由会长以及三位顾问所组成。 7.会长并可依实际需要,设立特别小组或委员会,由会长就理事或会员中提名并经理事 会同意,任期视需要而定。 六、职权: 1.大会职权:大会得以通讯方式,或由2/3以上之永久会员及当年缴费会员以集会方 式,通过修改或增订会章。 2.理事会职权:协助会长等推动会务;决定本会一切重大事项;监督本会一切财务及行 政;选举及罢免会长、副会长及提名委员会成员。 3.会长职权:召开理事会、工作会议,对外代表本会,对内执行会务,向大会及理事会 负责。 4.副会长职权:协助会长处理会务,会长缺席时得代行其职权。 5.秘书长、财务长、总务长等则各司其职,协助会长推动会务,向会长及理事会负责。 七、选举: 1.大会选举及各项决议事项,均以会员投票总数之简单多数为通过。 2.理事会选举及各项决议事项,除会章另有规定外,任何提案须由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 出席,出席理事过半数赞成才得以通过。 3.每届理事中,理事因故出缺时,由候选人得票次多者递补之。若无递补者,才再另行 补选。 3.罢免会长、副会长需得理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多数同意。 八、届期:由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九、其他: 1.理事不得以学会名义,从事与学会无关之商业或政治之行为。 2.本学会以学术发展及社区服务为宗旨,不参与任何与牙医师专业不相关之政治活动。 3.本学会为非营利机构,所有盈馀皆用於推展会务及社会公益。 4.本会若解散,散会之财产处置,以资产於扣除所有手续及开支後,平均归还列名之会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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