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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试行办法
释义

(2010年8月31日南充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监督工作实效,规范常委会工作评议,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常委会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的全面工作或专项工作进行评议的一种监督方式。

第三条 工作评议坚持依法办事、民主公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推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评议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工作评议的对象: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单位;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市人民检察院;

(四)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上级国家机关所属部门或派出机构。

第五条 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践行科学发展观,履行工作职责,依法行政或依法司法,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

(四)办理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五)勤政为民,廉政建设的情况;

(六)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评议工作在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主任会议主要处理评议工作中的下列事项:

(一)确定工作评议的具体对象;

(二)审定工作评议实施方案;

(三)审议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和审定评议意见;

(四)审议通过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方案;听取和审议被评议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常委会;

(五)处理评议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作为工作评议的办事机构,承办评议工作的有关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

(一)起草评议工作实施方案;

(二)拟定评议活动的具体安排意见;

(三)收集、整理评议活动的有关情况及材料;

(四)承担评议活动的有关协调、联络工作;

(五)协同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督促检查被评议单位对常委会评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起草评议工作总结等材料。

第八条 根据评议工作的需要,组成若干工作评议调查小组(以下简称调查小组)。调查小组成员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组成,邀请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市人大代表参加,也可邀请驻市的上级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专业人员参加。其主要职责:

(一)结合工作评议的内容,组织调查小组成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调查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情况,形成调查报告;

(三)起草常委会评议意见。

第九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应积极做好评议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评议准备

第十条 工作评议的具体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由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当年的工作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经主任会议审定后,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调查小组和被评议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评议调查前一个月应书面通知被评议单位和有关方面。

第十二条 被评议单位应根据评议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如实向常委会和调查小组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工作报告报送常委会。

第五章 评议调查

第十三条 调查小组应按照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深入被评议单位进行调查了解,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省、市、县(市、区)有关领导、部门、服务对象、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形成对被评议单位的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被评议单位和相关单位应根据调查小组的要求,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在调查中如发现有重大问题,调查小组应及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对被评议单位进行专题调查。

第六章 评议会议

第十六条 常委会召开评议会议听取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报告和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或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单位工作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被评议单位获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达到常委会组成人员70%且满意票达到50%的为满意;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为常委会组成人员50%以下的(含50%)为不满意;其余情况为基本满意。

工作评议满意度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九条 调查小组应及时形成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印发被评议单位,报送市委,并通报被评议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和市人大代表,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评议整改

第二十条 被评议单位在收到评议意见1个月内向常委会提出整改方案,并在5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按照常委会的要求对整改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并向主任会议汇报检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被评议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由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并书面报告常委会。

第二十三条 对被评议单位工作或整改落实情况不满意的,常委会可依法采取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试行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职权机关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未送交或者不按规定期限送交工作报告、整改方案、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的;

(二)被评议单位和相关单位不向调查小组如实介绍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的;

(三)常委会会议时,有关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到会报告工作和整改落实情况、听取意见或者回答询问的;

(四)主任会议时,有关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到会报告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听取意见或者回答询问的;

(五)拒绝、阻碍或者干扰调查小组调查和特定问题调查的;

(六)拒不接受质询和询问或者作虚假答复的;

(七)其他妨碍工作评议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由有关职权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

(三)责成有关机关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四)责令有关机关及其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书面检查;

(五)责成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决定撤销职务;

(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所列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第二十六条 被处理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有关责任追究有异议的,可以向常委会和有关职权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经审查确属不当的,应当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十七条 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责成处理的常委会报告。

追究被监督国家机关责任的,应当同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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