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南昌市消费者协会 |
释义 | 南昌市消费者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于1989年12月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定的社会团体。 17年来,南昌市消协认真履行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围绕年主题大力开展宣传活动,有力地促进了地区经济的健康发展,2006年被江西省消协授予“调解投诉先进单位”称号。 南昌市消费者协会的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由政府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县区消费者协会组织经及各有关方面消费者代表协商推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会职权。常务理事会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管理协会的日常工作,并向会长负责。协会内设二部一科(组宣部、投诉部、秘书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以下7项职能: (1) 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 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 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 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 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 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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