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释义 | 洪府发[2010]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0]7号)精神,促进我市供销合作事业更大发展,在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速推进连接城乡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 1、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按照全国总社《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示范要求》(供销农字[2009]2号),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的传统优势及已形成的主渠道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在三年内培育年销售额超1亿元以上的农资连锁龙头企业6个,在粮食主产区和交通枢纽,完善农资仓储物流基础设施,每个县(区)社至少要建立1个以上区域性农资配送中心。加快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大幅提高农资连锁经营服务网络覆盖面,大力发展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农资放心店,构筑规模化、网络化、超市化、信息化的农资现代经营服务体系。制定农资配送中心、农资放心店建设与改造规范,三年内在全市建标准化农资配送中心10个,标准化农资放心店150个,其中乡级店30个,村级店120个。对验收合格通过的一次性以“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每个配送中心原则上按50万元标准补助,每个乡级农资放心店按3万元标准补助,每个村级农资放心店按1万元标准补助,但均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办好庄稼医院,面向农民开展各种技术服务。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扶持化肥生产,增加淡季储备”的要求(中发[2009]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4号),完善市、县(区)两级淡季化肥储备财政贴息制度,进一步使淡季化肥储备财政贴息制度化、常态化。物价、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储备贴息的监督管理,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对承储企业在化肥质量、存储数量、仓储方式和销售价格等方面的指导监督,确保化肥供应市场稳定,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2、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传统经营网络改造升级,加强区域物流配送中心、连锁超市和便利店等农村零售终端建设,逐步形成县有配送中心、乡有超市、村有便利店的连锁经营体系,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支持供销合作社制定农村日用消费品经营服务网络建设规范,三年内在全市培育年销售额超5000万元的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6个,建设标准化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10个,乡级超市30个,村级便利店120个,对验收合格通过的一次性以“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每个配送中心原则上按50万元标准补助,每个乡级超市按3万元标准补助,每个村级便利店按1万元标准补助,但均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要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点多面广的优势,支持社属烟花爆竹企业开展烟花爆竹的批发经营,构建和规范以安全经营、安全消费为重点的烟花爆竹经营网络。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供销、安管、公安、消防等部门应重视发挥南昌市烟花爆竹行业协会的作用。 3、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创办的农产品批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和功能提升,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能力,建立健全检验检测、资金结算、信息服务系统。对供销合作社创办的符合《南昌市市区集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应优先予以资金补助。支持供销合作社创办、领办、引办的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按照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的要求,在全系统每年评定10个发展势头好、带动能力强、辐射面积广、助农增收快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个予以5万元补助。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开展以创业和经营管理、创新经纪活动等为主要内容的初、中级农产品经纪人职业培训,大力加强农产品经纪人队伍建设,每年开展“十强农产品经纪人”评选活动,每人予以3000元奖励。支持供销合作社进一步加强与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举办好各类农产品交易会及多种形式的农产品对接活动。 4、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上升国家战略为契机,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部委试点城市要求,在市区每1500—2000户设立一个废品回收点,做到“七统一、一规范”,实行规范经营,绿色回收,分三年配套设立6座再生资源回收分捡中心。由市供销合作社负责对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业实施管理,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个体户备案登记,负责制定回收企业、回收网点、交易市场的建设规划和布局。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清洁工程”建设,负责承担全市农村可利用垃圾回收工作,以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操作标准,以环境保护和资源再利用为目标,指导农户和农村保洁员对可利用垃圾进行分拣分类,探索做好电池等有害垃圾的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县、乡、村三位一体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引领和带动全市再生资源向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发展。 二、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做大做强社有企业 5、充分发挥社有企业经营性服务功能和公益性服务作用,对规模较大、资产质量较好、创效能力较强及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社有企业,各级政府要切实帮助解决其在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所涉及的土地、税收、融资等有关政策,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尽可能给予优惠。对资产质量较差、管理难度较大的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改革转制;对供销合作社传统优势领域,如棉花、果品、茶叶、蔬菜、畜产品、食用菌等参与国家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建设,应优先考虑。 6、加大开放办社力度,支持供销合作社围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现代服务业发展,组建大型流通企业集团,提升社有企业的竞争力。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社有资本的控股地位,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7、加大供销合作社系统社属企业改革改制力度,在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妥善安置职工。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支持供销合作社构建社有资产监管运营体系,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实际的考核考评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调整优化资本布局,引导社有企业推进以资本为纽带的纵向整合和横向联合,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社有集团。 三、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8、严格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完整性,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将编制内机关及财政负担事业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供销合作社机关,由县(区)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依法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资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9、制定《南昌市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办法),由市财政设立引导资金,促进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资金在预算安排的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中安排,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的方式,用于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在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中的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流通设施、经营网点、信息网络的建设、改造和升级,着重支持和引导商品配送中心、批发交易市场、乡级中心店、村级便利店(综合服务站)、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的建设、改造和升级项目。对市级供销合作社争取到国家部委、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市级财政按50%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对于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中已享受补助的农家店和农村商品配送中心不得再向我市申报“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资金”。 10、按照《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精神,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确认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切实把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抓紧抓好,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 11、按照《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2009]12号)精神,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解决好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下来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正式职工、退休人员和历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所需基本养老保险费,以稳定供销合作社干部职工人心。 12、支持供销合作社从单一供销合作向多领域全面合作转变,鼓励其联合涉农部门、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民经纪人和种养殖大户,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或各类行业协会。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托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各类协会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及农民经纪人、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返乡农民工等新型农民、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再生资源回收人员的培训工作,每年培训1000人,培训费用由市财政按200元/人标准予以补助。 13、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推进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发展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缓解农民融资难题。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增强改革意识、忧患意识、机遇意识和发展意识,大力创新体制和工作机制,真正办成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开创我市供销合作社工作新局面,为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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