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
释义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效率,充分体现“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环节分离。最大限度地节约政府采购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和省、地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我县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相关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抓好政府采购项目和采购方式环节的报批

1、县直各工作部门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工程、货物、服务类的行为必须书面报请县采购办审批同意。

2、采购人根据县政府采购办审批的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和采购预算,进行广泛充分的市场调研,确定采购需求后,委托县政务服务中心执行。

3、采购人将审批的采购报告、采购项目委托书、政府采购办出具的采购资金收据复印件、详细技术参数需求表、设计方案及预算书(工程项目)等相关资料,送县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立项,正式进入采购程序。

二、抓好采购文件的编制、信息公开和评审环节

1、采购人提供相关资料会同政务服务中心协调编制采购文件,组织论证,送县政府采购管理监督部门审核后对采购文件进行确认。

2、采购文件确认后,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发布招标公告,对供应商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及答疑。

3、投标: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送达投标文件。

4、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采购人、投标人代表和监督机关及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5、评标:审查招标文件的符合性,对招标文件的技术方案和商务方案进行审查,询标,综合评审,评标结论。

6、定标:审查评标小组的评标结论,定标。

7、中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定标,在确定中标后应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8、签订合同:采购方代表与中标供应商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下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

三、抓好政府采购合同的审查环节

1、审查主体:政务服务中心

2、审查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协调拟定的合同草案。

3、审查原则: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是否按平等、自愿的原则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审查依据: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及供应商在采购中的承诺。

5、审查范围:政府采购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内容应包括货物(工程或服务)质量、数量、型号、单价、总价、技术方案、施工方案、交货期(工期)、交货地点(施工地点)、安装运输调试、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验收办法、延期和违约责任付款方式及时间等且必须与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一致。

6、合同分包: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7、未审处理: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不按招标文本签订合同或违背招标文本订立合同的,责任由双方自行负责,合同审核由采购方、中标(成交)供应商、政务服务中心三方共同签字认可。未经政务服务中心审查供需双方自行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政务服务中心拒绝出具付款通知书并不参与项目验收。

四、抓好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环节

1、验收主体:采购单位、中标(成交)供应商、县政务服务中心。

2、验收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标的物。

3、验收依据: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

4、验收原则:中心工作人员参与验收必须保持中立,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保护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

5、验收程序: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采购人组织,政务服务中心视项目情况派1至2人参与验收。技术性强,内容复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从政府采购人才库中抽取相关人员参与验收,必要时由采购人邀请相关主管部门或专业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结果三方(采购方、供应商、政务服务中心)必须签字认可,作为支付货款的依据。

五、抓好政府采购合同资金的支付环节

中标(成交)供应商在资金拨付时必须提供相关材料: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书、政府采购廉政合同、验收报告、采购方申请结算的报告、发票、政务服务中心出据的付款通知书等送交政府采购办批准付款。

六、落实政府采购相关单位的职责

1、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采购项目的审批和项目资金的审核拔付。

2、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采购项目的组织招标实施工作。

3、县财政局负责整个采购活动的监督,负责评审人才库的建立和管理,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评审小组。

4、县监察局负责整个采购环节的纪律监督。

5、县审计局负责整个采购工作的审计监督。

6、政府采购的其它业务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工作履行监督的职能和承担应尽的义务。

7、接受县财政、监察、审计等管理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政府集中采购情况的法律、民主、舆论监督。

七、几点要求

1、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工程和货物,采购人未经批准,自行采购的、政府采购办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2、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集中采购活动时,不能化整为零地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

3、采购人凡违反政府集中采购规定的,责任自负,政府采购办不再补办相关手续;

4、采购人不能指定品牌或指定型号,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能在技术参数中设置倾向性,歧视性条款;不能与供应商私下接触和联系,泄露采购情况,单位领导和主管工作人员不得到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处进行考察,到供应商处考察过的人员,不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公证客观地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不能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私下签订背离采购结果的协议;

5、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工作纪律,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加强政府采购履约过程中的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防止发生各种借采购之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7、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定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存放,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二OO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4 2:2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