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纳雍县电网建设工程土地征用青苗补偿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
释义 | 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是全县重点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为满足县域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求,加快推进纳雍县电网规划建设的步伐,规范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建设中所涉及的工程征地、线路工程占地、青苗、林木损坏等的补偿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电网建设工程征地的规定 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是指经审批立项建设的电网建设工程的35kV及以上变电站、10kV开关站建设工程所需用地征用。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及《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划拨政策,划拨必要的工程用地。 二、关于电网建设工程占地的规定 电网建设工程占地是指经批准建设的电网工程中各电压线路(包括220V、0.4kV、10kV、35kV、110kV、220kV、550kV)通道内沿线路建设安装的电杆、铁塔、电杆拉线、电缆等线路设备所需占用的土地。 县及各乡(镇)按照国家基础建设工程占地规定,积极做好线路通道建设工程占地的协调工作,按照规划提供电力线路通道。凡涉及安全区、禁止林木生长的,均按《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办理林地征占手续。 三、关于电网建设补偿依据 (一)根据乡镇、村、施工单位、农户四方现场清点或测量,实测丈量并造册登记(农户盖手印认可); (二)根据踏勘实测丈量的土地类别; (三)根据实地登记的各类地面附着物量; (四)属于集体未发包的土地,由村委会提出面积依据交乡镇党委、政府核实认定。 四、关于电网建设补偿办法 (一)统一用现金支付(部份大额款采用存折方式),采取一次性补偿方式;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用补偿款代扣为其它款项; (三)地面附着物一经补偿后,受补农户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伐用和搬走,逾期后果自负; 五、关于电网建设工程征占地的补偿及标准 (一)水泥电杆及拉线:按照一杆洞一补偿的原则进行补偿,35kV及以上水稻田每杆洞补偿不高于30元,旱地内每杆洞补偿不高于20元,荒坡内每杆洞不高于5元;10kV及以下没有补偿(包括拉线)。 (二)钢管杆:水稻田每杆洞补偿不高于30元,旱地内每杆洞补偿不高于20元,荒坡内每杆洞不高于5元。 (三)铁塔:征地按4500/亩补偿。 六、征地补偿标准 水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12300元/亩。 旱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12000元/亩。 林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6000元/亩。 牧草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6000元/亩。 宅基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28000元/亩。 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2080元/亩。 青苗补偿费: 水田、旱地均按500元/亩补偿。 七、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 (一)林木 1、用材树(以离地1.5米高处直径计量) 1—5厘米(含5厘米):5元/棵; 5—10厘米(含10厘米):8元/棵; 10—15厘米(含15厘米):12元/棵; 15—20厘米(含20厘米):18元/棵; 20—25厘米(含25厘米):30元/棵; 25—30厘米(含30厘米):50元/棵; 30—35厘米(含35厘米):120元/棵; 35—40厘米(含40厘米):150元/棵; 40—45厘米(含45厘米):200元/棵; 45厘米以上,300元/棵。 树苗(以离地高度计量) 100厘米以下(含100厘米):1元/棵; 100—200厘米(含200厘米):2元/棵; 200厘米以上,3元/棵。 2、经济树(以离地1.5米高处直径计量) 1—5厘米(含5厘米):10元/棵; 5—10厘米(含10厘米):40元/棵; 10—15厘米(含15厘米):70元/棵; 15—20厘米(含20厘米):100元/棵; 20厘米以上,150元/棵。 树苗(以离地高度计量) 100厘米以下(含100厘米):3元/棵; 100—200厘米(含200厘米):4元/棵; 200厘米以上,5元/棵。 3、果树(以离地1.5米高处直径计量) 1—5厘米(含5厘米):50元/棵; 5—10厘米(含10厘米):230元/棵; 10—15厘米(含15厘米):320元/棵; 15—20厘米(含20厘米):420元/棵; 20厘米以上,500元/棵。 树苗(以离地高度计量) 100厘米以下(含100厘米):3元/棵; 100—200厘米(含200厘米):6元/棵; 200厘米以上,10元/棵。 (二)坟墓 土坟无碑:800元/座; 土坟有碑:1000元/座; 石坟无碑:1000元/座; 石坟有碑:1200元/座; 冒坟无碑:1800元/座; 冒坟有碑:2000元/座。 (三)其他 1、花椒:成树60元/蓬、苗3元/棵; 2、竹子:按竹林地面积20元/平方米赔偿; 3、葡萄:成树50元/株、苗3元/株; 4、大棚:按占地面积计量,每平方米补偿50元; 5、蓄水池、硬化道路等按材料体积计量,每立方米补偿80元。 村民住宅及其它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参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及《纳雍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纳雍县房屋拆迁各类补贴费参考标准》执行。 八、凡属突击栽种的林木及突击修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九、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如国家和省地出台新的补偿政策,一律按照国家和省地新的补偿政策执行,对实施前已发生的征地、拆迁行为不具有溯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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