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纳雍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 |
释义 | 纳雍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后的征收标准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执行时间从2008年4月1日开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涉及面广,仅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征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多。为推动征收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改善城市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纳雍城区五个社区垃圾处理服务覆盖范围内的居住人口(含暂住人口)、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社会团体、驻军部队、个体经营户等。 二、征收方式 (一)属县财政核发经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垃圾处理费,委托县会计核算中心代收; (二)城市居住人口的垃圾处理费,委托纳雍供水公司代收; (三)有物业管理的综合市场、商场、写字楼等的垃圾处理费,委托其物业管理企业或管理公司代收; (四)洗车、修车场(点)的垃圾处理费,委托车辆运输管理部门代收; (五)占道摊点及商业促销点的垃圾处理费,由批准经营机关代收; (六)建筑施工车辆的垃圾处理费,委托建设部门代收; (七)城市暂住人口的垃圾处理费,由雍熙派出所按年度代收; ( 八)未在以上代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的垃圾处理费,由纳雍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直接征收。 代收单位按代收金额的5%提取代收费(先交后返)。由纳雍城市管理局与以上单位或部门办理委托代收垃圾处理费的相关事宜。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月征收;根据被征收对象的意愿,可按季度或按年度提前收取。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入,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成本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收费单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请《贵州省经营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县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五保、低保和下岗人员,按三口之家的人头比例计算免收。 六、城管部门及垃圾处理征收单位要做好垃圾处理征收的宣传解释工作,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确保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顺利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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