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派所主张的一种刑法理论。亦称“教育刑主义”或“社会防卫主义”。
以荷兰的哈默尔、比利时的普兰和德国李斯特等人为代表人物提出这一主张。
认为犯罪是行为人反社会性格的一种表现,而刑罚刚是防卫犯罪的一种手段,是对具有反社会危险性格的人采取的法律措施,刑罚的任务就是保护法益。据此提出, 对具反社会的人除予以刑罚处罚外,还应辅之以保安处分,他们认为刑罚不是对已经犯了罪的人的善后处理,而是面向未来,防患于未然。
这种刑法理论又被称之为主观主义的刑法理论。它否定了行为人的自由意志,认为受惩罚的是由于其行为所表现出来的社会危险性的犯人本身,而不是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