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民事代理 |
释义 | 概念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当事人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如果所代理的民事行为有着特定的对方当事人,该方当事人被称为第三人。代理关系的产生是由于被代理人不能或不愿以自己的名义或自己的行为亲自实施某项民事法律行为而由代理人代理为之。 如果把民事代理看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是由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和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共同构成的。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之。而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法律特征1.民事代理行为源于代理人的代理权。而代理权的产生又有两种途径:一是法律的明文规定,这种代理权称为法定代理权,可以认为是国家授予的代理权(比如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权);二是约定的代理权,来自于代理人对被代理的授权,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只要是在法理允许的范围内是可以根据个人意志来决定的。 代理权具有核心性。 2.虽然民事代理行为是由被代理人之外的代理人代尔为之,但是其代理行为必须由代理人之外的名义实施,不能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 3.由所代理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比如律师代理打官司) 4.在代理关系中,相当一部分的代理行为是存在于对方当事人的,相对代理关系人被称为第三人,该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容忽视的,第三人对于民事义务履行与否,履行质量好坏都直接决定被代理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是否得以实现。 适用范围(一)民事代理只使用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之内。非民事法律行为不可以使用民事代理。 (二)民事代理只适用于可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以当事人特定的人身,特定的身份、特定的法律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不适用于民事代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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