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密云县村镇消防建设实施办法 |
释义 | 密云县人民政府文件 密政发〔2006〕64号 密云县村镇消防建设实施办法 (2006年9月13日第59次县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农村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村镇消防发展规划编制要点》,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镇规划建设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实际出发,建设消防安全设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第三条 新农村总体规划完成后,应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村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的消防规划。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件第五条 新农村建设中,建制镇内的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行政村内建筑应符合《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应当建设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严格限制建设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禁止建设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第六条 新农村建设中,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件材料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 防火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火墙应从基础砌起,截断可燃或难燃屋顶结构。 (二)防火墙顶应高出可燃或难燃屋顶层50厘米;高出非燃屋顶层40厘米;当屋顶为混凝土或砖拱时,可砌至混凝土屋面板或砖拱下面。 (三)防火墙应突出可燃或难燃墙体40厘米。 (四)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防火墙上应安装甲级防火门窗。 第八条 炉灶不应靠可燃墙壁砌筑。烟囱内壁至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24厘米。烟囱穿过可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顶50厘米以上;在吊顶至屋面层范围内应用非燃烧材料砌抹严密。 第三章 村镇规划和建筑布局第九条 新型村镇规划建设中,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应纳入村镇总体规划。 第十条 新型村镇规划应按功能分区合理布局用地。居住区用地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风频的下风侧;工业区应布置在村镇一侧或边缘。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车站、码头,应当设置在村镇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十一条 生产和储存有爆炸危险物品的甲、乙类厂(库)房,应在村镇以外单独布置。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或罐区,应单独布置在村镇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及地势较低的地带,当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等安全措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 第十二条 村镇在建设过程中,应与国家或地区森林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距国家级森林边缘的防火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0米,距地区级成片林边缘的防火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0米。 第十三条 村镇建筑物每相隔160米范围内应设置消防通道。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并应与其它公路相连通,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米。当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米。 第十四条 建制镇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通道。通道净宽为3.5米,净高不小于4米。 第十五条 环形消防通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消防通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具备承受大型消防车的能力。 第十六条 消防通道建成后,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挖掘或占用。 第十七条 村镇的农贸市场,不应布置在影剧院、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处和影响消防车通过的地段,并与甲、乙类生产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米,同时在高压线5米范围内不得摆摊设点。 第四章 农村民用建筑第十八条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允许占地面积、允许长度,应符合表一中的规定。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允许占地面积、允许长度 (表一) 耐火等级 允许层数 防火分区占地面积(平方米) 防火分区允许长度(米) 一、二级 五层 2000 100 三级 三层 1200 80 第十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养老院的宿舍,应设在一、二层。 第二十条 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建筑的层数,不应超过二层。 第二十一条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表二中的规定。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表二) 防火间距 耐火等级 一、二级(米) 三级(米) 一、二级 6 7 三级 7 8 第二十二条 数座住宅建筑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防火分区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组内建筑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米。组与组或组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封闭式农贸市场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疏散口的净宽不应小于3.5米,场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时,每增加500平方米应增设一个疏散出口;场内主要疏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3.5米。 第二十四条 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50人。 (二)除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室外,其它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室内最远的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米,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可设一个门,其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米。 (三)除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教学楼以外的二、三层公共建筑,当符合表三规定的条件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其净宽不应小于1.1米。 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条件(表三) 耐火等级 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平方米) 人数 一、二级 二、三层 400 二、三层人数之和 不超过80人 三级 二层 200 第二层人数 不超过20人 第五章 建制镇消防队站建设及标准第二十五条 建制镇的消防站的设置、规模应根据建制镇的经济发展状况、形式、规模、区域位置和火灾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六条 镇区面积达到4平方公里、人口在1.5万人以上、工厂企业较多的镇、工矿区、大型居住区,应设置消防站,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消防站的规模、形式及规划建设期限等做出具体规划。 第二十七条 建制镇消防站的建设标准和装备配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等相关的法律和消防装备建设标准,并配备1台以上具备灭火功能的消防车,同时根据《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配备齐车辆装备。 第二十八条 行政村可以采用改装的专职兼职简易消防车、拖拉机安装水罐、手抬泵等设施,结合农村水利灌溉、人畜饮水工程,防洪、抗旱设备作为主要消防装备。 第六章 消防给水第二十九条 建制镇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设合用或单独的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水井。 第三十条 建制镇应设有固定的消防水源(可采用管网给水、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天然水源应建有取水口和防冻设施,水池池底距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应超过5米。 第三十一条 建制镇和行政村应充分利用河湖、水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缺水地区要建立雨水回收设施作为消防水源。靠近河湖、水塘的重要建筑和堆场应规划修建消防车取水码头。行政村应结合农村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设置消防水源,同时要发挥灌溉机械在给水灭火方面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 给水管网不能满足??水池;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三十三条 设有给水管网的村镇及其工厂、仓库、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室外消防给水。村镇的消防给水管网,其末端最小管径不应小于100毫米。采用集中供暖方式进行供暖的行政村,集中供暖的锅炉房应当设置室内、外消火栓。 第三十四条 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其间距不应大于120米。消火栓与房屋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条件不具备的,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1.5米。每个行政村应根据行政村的占地面积和居住人数设立3座以上的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配备相应的消防水带、水枪(每座消火栓应配备5盘消防水带,1支消防水枪,1个消火栓大闸)。 第三十五条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4小时,其它建筑不应小于2小时。 第三十六条 设有给水管网的村镇水厂,其供水用的深水泵应采用双路供电或由两台变压器供电,确保正常供电。 第三十七条 设有给水管网的村镇,应保证给水管网的压力,保证给水地区最远处的自来水正常使用。 第七章 消防通信第三十八条 建制镇应设置直拨电话,并将直拨电话号码报县公安消防大队备案,直拨电话应长期设专人值班,以达到发生火灾时,建制镇与县消防大队火警联动的标准。 第三十九条 行政村应规划设置直拨电话,方便群众报警。 第八章 村镇燃气防火第四十条 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采用燃气管道集中供气时,燃气管道设计、施工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农民生活使用的各类用气设备应采用低压燃气,生活用气设备严禁安装在卧室内。 第四十二条 农民使用的燃气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内,利用卧室的套间或用户单独使用的走廊作厨房时,应设门并与卧室隔开。 (二)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应小于2.2米。 (三)燃气灶与可燃或难燃烧的墙壁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燃气灶与对面墙之间应有不小于1米的通道。 第九章 村镇电气防火第四十三条 新农村建设过程中,1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建筑。 第四十四条 低于1KV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建筑物、地面、树木等的最小垂直距离(最大弛度时)和最小水平距离(最大风偏时),不应小于表四中的规定。低压接户线在最大弛度时与交通道路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米;与人行道不应小于3.5米。 低压架空电力线路与建筑物等的最小距离(表四) 类别距离(米) 型式 建筑物 地面 树木 行车道路 垂直 2.5 6 1 6 水平 1 1 第四十五条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铺设在同一管沟内。 第四十六条 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其配电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保护。 第四十七条 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100W以上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非燃烧材料做隔热保护。 第四十八条 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 第十章 消防宣传第四十九条 新型村镇在建设过程中应重视村镇消防宣传工作,在每年的开春、入冬季节以及麦收农忙季节采取多种形式对村民进行防火知识宣传。 第五十条 村镇消防知识的宣传应简要明确,突出重点,易于理解。 第十一章 消防队伍建设第五十一条 建制镇应大力发展以县、乡(镇)两级地方政府消防力量为主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地方政府应设立专职聘用制消防队,专职聘用制消防队人员数量不少于10人,并根据《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的要求配备齐个人装备,接受专业消防人员的培训,作为各乡镇政府领导下的扑救初期火灾的专业消防力量。 第五十二条 各乡镇专职聘用制消防队员的工资应纳入县和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进行列支,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确保消防专项经费充足、到位,并逐年加大对消防专项经费的投入力度,以确保各乡镇消防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五十三条 乡镇专职聘用制消防队的日常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受乡镇政府和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双重领导,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定期对乡镇聘用制消防队进行考核。 第五十四条 行政村应该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消防安全组织。行政村应当以乡镇企业自办及村办的专职或兼职消防队为主体,村民志愿、义务消防队为补充,结合治安联防、民兵、保安等组织建立起多种形式的专兼职消防队。 第五十五条 行政村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作为全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村办专职或兼职消防队的日常管理工作,安排全村的日常消防检查,做好农村麦收、秋收季节的消防安全工作,杜绝在田间地头焚烧秸杆、柴草现象的发生,同时认真做好农村冬季防火、重大节假日农村消防保卫工作。并负责制定全村村民防火公约,消防公益广告栏的设置及消防宣传橱窗的设置工作,定期对村民进行消防宣传。 第五十六条 行政村主要防火负责人应督促农用收割机的使用者认真做好消防安全防范工作,配备应急使用的消防器材(每台收割机配置不少于2具的FM8型干粉灭火器),确保收割机在田间地头工作时的消防安全。 第十二章 附 则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密云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20日起施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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