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米兰达通告 |
释义 | 米兰达通告(Miranda Warning,又名“米兰达忠告”、“米兰达告诫”、“米兰达警告”),是指美国警察(包括检察官)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66年“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 384 U.S. 436 (1966))一案的判例中,最终确立的米兰达规则。在讯问刑事案件嫌疑人之前,必须对其明白无误的告知其有权援引宪法第五修正案(刑事案件嫌疑人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而行使沉默权和要求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有关警告虽然源自美国,但由于证供的可信性在普通法系的法庭非常重要,这项警告对司法过程的重要影响,因为这项声明确保了犯人所提供的证供的可信性。即使犯人在侦讯时提供假口供,亦会因为提供假口供或发假誓而受到惩处。而另一方面,这项声明亦在某情度上保障了犯人避免被屈打成招。因此,现时世界上采用普通法系的地区都吸纳了这项警告的精神,以保障犯人的权利及司法的公正。 米兰达通告简介米兰达通告也叫米兰达法则,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向警方重申审讯嫌犯的规则。 米兰达法则是赋予犯人的一种权利,通俗解释就是“律师在场权”,这是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之一。在一些法治成熟国家,警察抓人时必须说一遍“米兰达通告”,其中的“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有权请律师”,已然成了常识。 米兰达法则内容第一,预先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 第二,预先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可能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 第三,告诉嫌犯有权请律师在受审时到场。 第四,告诉嫌犯,如果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 米兰达法则产生1963年,一个名叫恩纳斯托·米兰达的23岁无业青年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美国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问。经过连续两小时的审讯,米兰达承认了罪行,并在供词上签了字。不过后来庭审时,米兰达的律师则坚持认为,根据宪法,米兰达在受审时没有被告知自己有沉默等等的权利,因此这份供词即使签字也无效。最后,法官判米兰达20年有期徒刑。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1966年,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裁决地方法院的审判无效,理由同米兰达的律师。 米兰达法则运用无尸不诉案: 2001年北京女孩刘婷婷突然失踪。八年之后,刘婷婷继母李某的儿子范某,因涉嫌盗窃被刑拘,范某为了立功,举报当年母亲李某伙同崇某杀害了刘婷婷。随后李、崇两人向警方承认了杀人罪行,并讲出埋尸地点。但因时隔太久,虽经办案人员挖地三尺,也没找到尸骨。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两人。刘婷婷的生母高秋红,对此不能理解,上个月她提出了刑事自诉。 新《刑事诉讼法》草案中,明确引进了“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法治国家通用的刑事证据标准。即,控方提出的证据不能排除一切可能的合理怀疑,就不能定被告人的罪。就刘婷婷案来说,虽然继母自认有罪,但可能是儿子范某急于“立功”,对母亲做了不实检举;母亲又救子心切,背下这个黑锅……当然,这只是一种怀疑;但司法机关并不需要证实这种怀疑,只要有哪怕只有一条合理怀疑存在,就不能定罪。更何况,本案更大的“合理怀疑”是:刘婷婷可能没有死,只是失踪了。 在没有充分证据之前,继母李某可能是真凶,也可能是又一个赵作海。但法律要求无罪推定、罪疑从无、不让被告人自证其罪。检察院不起诉她,只是贯彻了法治原则。而这样的法治原则,在更多时候会保护你我不受不白之冤。 另外虽然目前找不到尸体,刑事公诉的证据不足。但刘婷婷的生母,可通过民事诉讼向“凶手”索赔,讨个公道,既然,李某、崇某自己都承认杀害了刘婷婷,那么就应在民事诉讼中承担相应责任 米兰达法则延伸在消费领域、客服服务领域延伸运用,保障客户知情权、捍卫客户利益、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