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茂名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释义 | 茂名学院学生处编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快速发展和深化改革的需要,完善我校学生管理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开学两周内不办理注册手续或不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在校年限与学分第五条 本科标准学制四年。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含休学)为六年,超过六年者,不予注册。 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教学计划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六条 学分按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计算。? 三、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包括实验、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或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必须按要求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课程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核以百分制计分,满60分者为及格。 第九条 学生期末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除最后一学期,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应在下学期第一周进行补考。 某些实践性课程,因故不能如期补考的,可另行安排合适时间进行。经补考仍不及格但未达到留、降级规定的,可在毕业前再安排一次补考。毕业前补考(除最后一学年的课程外)安排在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的开学初补考进行。若毕业前补考安排前已达到留(降)级或退学学分者,应留(降)级或退学,不再安排毕业前补考。 (二)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所学的课程不及格,在毕业离校前安排一次补考。但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实习不及格,在校期间不再安排补考。 第十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办理缓考手续,并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初的补考时间进行,缓考及格则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期末成绩,缓考不及格则以补考不及格处理。因公缓考不及格者,可以再补考一次。 凡期末考试擅自缺考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凡正常补考考试擅自缺考者,该门课程的补考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毕业前补考。凡毕业前补考或结业后补考考试擅自缺考者,该门课程的毕业前补考或结业后补考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再安排补考。 第十一条 学生应遵守考场纪律。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和教务处印发的准考证方可进入考场,经监考教师核实后,方可参加考试。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按照《茂名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所修读的全部课程的成绩均如实记载在案。学生毕业时,在满足毕业要求总学分和分类课程学分的基础上形成“四年成绩总表”。在校评优和免试推荐研究生等对学生课程成绩的考察按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有关成绩考核管理的详细规定按《茂名学院本科生成绩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四、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三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以及少数学生在某一方面发展的特殊潜质,学校允许部分学生调整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必要时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提出在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有关专业学习者; 2、学生在某一方面有专长者。?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在第一学期末提出申请,第二学期末提出申请的只限于同一学科门类的专业,第三学期末提出申请的仅限于相近专业,超过以上期限不能再申请转专业。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经所在院(系)推荐,拟转入院(系)同意后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院长批准方为有效。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读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学生在转专业前未修转入专业所开课程的均须补修。转专业以前已取得的必修课学分,如果相应课程层次同于或高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层次,则转专业后学分仍然有效,若低于转入专业相应课程的层次要求,则学分无效,必须补修。 第十七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五、休学、停学与复学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由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因病未能痊愈的,经教务处长批准可连续休学,连续休学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申请贷学金的,休学期间不享受贷学金;享有国家助学贷款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自理;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三条 因某种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可停学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学生休学、停学期间,学校不提供住宿,也不得擅自在校听课。?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停学期间不得报考或转入其它学校。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必须持医院康复证明,并经学校医务所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申请复学必须于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原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并缴纳有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逾期不再办理复学手续; 3、对于停、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4、停、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未申请继续休、停学并获得批准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升、留(降)级与跳级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七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经院(系)领导同意,可由院(系)组织对跳越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有实验课的要提交主要课程的实验报告),主要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90分(优)以上水平、其它课程及格的,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允许跳级。申请跳级的学生须于学年末考试前五周提出。 第二十八条 考试不及格的课程补考后,一学期或累计不及格课程达10学分者,给予警示,警示由学生所在院(系)开出警示通知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学生本人,另一份寄达学生家长。 第二十九条 补考后累计考核不及格课程达12学分者,应予留(降)级。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经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已达到降级规定时,可跟原班就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第三十条 第四学年第二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与以前各学期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学分达到留级者可申请留级,也可申请结业,由学生本人决定。 七、退 学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30学分者; (二)六年内(含休学、停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茂名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八、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理论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环节跟下一年级学生补作。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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