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
释义 | 概述根据《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及《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国家奖、省奖推荐新要求,洛阳市开展评选“洛阳市科技进步奖”项目活动。 推荐条件1.项目完成单位属我市行政区域内独立完成或者第一完成单位。 2.项目成果经过科技成果鉴定等第三方评价。 3.项目技术成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推广应用满2年以上,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果项目,不得推荐: (一)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技术保密的; (二)获得同等级别及其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 (三)成果的权属或完成单位、完成人有争议的; (四)成果存在剽窃、侵夺他人、证明材料虚假的; (五)未办理省(部)级科技成果登记的。 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分书面推荐材料与电子版推荐材料两类。书面推荐材料分主件与附件两部分。书面推荐材料内容: 一是主件是《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 二是附件(限40页):主要提供成果鉴定证书、成果登记证书、验收意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经济效益证明(指税务、财务证明)、应用证明、发表论文复印件。 经济效益情况是近三年本项目已取得的新增直接效益情况。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完成单位财务部门核准出具的财务证明。 电子版推荐材料:《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项目成果简介》。 填报要求1.推荐的项目中,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排序应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等技术评价证明一致;本单位同类成果项目合并申报时,应公示完成人的排序,提交单位公示证明。 2.一等奖单项申报完成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单项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 3.上报的推荐材料(主件及附件)应为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专利证书、新药证书、新品种审定证书等行业准入证明可用复印件,推荐时须将原件送审。 4.推荐书和附件采用A4型纸合并竖装成册,不须另加封面,一式三份。每项推荐材料装一个文件袋,并将推荐书第一页复印贴于文件袋封面。推荐材料概不退还。 5.推荐单位应对推荐项目严格审核,提出推荐等级及理由,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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