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超经济强制 |
释义 | 超经济强制(super-economic power)是马克思提出来的。马克思受19世纪中古史家的影响,认为封建时代是一个普遍依附的时代。这时的财产关系,附带有政治的和社会的附属物,没有采取纯经济的形态。一般说来,超经济强制包括自然血缘关系,自然地缘关系,人身依附奴役关系,政治和行政强制,军事和暴力强迫关系等等,任何一种社会,只要超经济强制占据主导地位,都会从根本上否定市场经济,不管这种制度与其它制度有怎样的不同。 概述在大多数情况下,马克思强调封建时代的财产关系是法律关系(财产关系从所有权方面来说,可以说是一种法律关系),是统治和服从的关系,是依附关系,这就是一种超经济强制。超经济强制或者被称为经济外的强制和非经济强制,就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对直接生产者具有政治、法律的强制力量。这种政治、法律的力量,可以是国家等权力机关正式赋予的,也可能是由习俗、习惯等形成的。但它的基础,应该说还是经济上的强制,即封建主掌握着封建社会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排斥了直 接生产者——农民对土地的占有。如果没有对土地的垄断占有,则封建主也不可能对农民实行经济外的强制(虽然在最初,劳动力比土地显得更为重要,所以封建主要用强力来迫使农民在土地上劳动,把他们固着在土地上)。 一般说来,超经济强制包括自然血缘关系,自然地缘关系,人身依附奴役关系,政治和行政强制,军事和暴力强迫关系等等,任何一种社会,只要超经济强制占据主导地位,都会从根本上否定市场经济,不管这种制度与其它制度有怎样的不同。 封建地主阶级榨取农民剩余劳动的必要条件或手段,包括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或农民人身的不自由,也包括农民以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又译为“经济外强制”、“非经济强制”。对封建剥削制度的巩固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超经济强制是马克思在分析封建地租时使用的一个术语。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在封建制生产方式中,直接生产者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并独立地经营他的农业和家庭手工业,“这种独立性,不会因为这些小农(例如在印度)组成一种或多或少带有自发性质的生产公社而消失,因为这里所说的独立性,只是对名义上的地主而言的。在这些条件下,要能够为名义上的地主从小农身上榨取剩余劳动,就只有通过超经济的强制,而不管这种强制是采取什么形式。……所以这里必须有人身的依附关系,必须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马克思接着指出:在东方一些土地国有的地方,地租和赋税合一,“在这种情况下,依附关系在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对这个国家都有的臣属关系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0~891页)。 有人认为,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超经济强制,一方面,是指封建地租剥削方式的特征,这是封建制度下劳动者同土地相结合的方式本身所固有的一种关系;另一方面,是指借助于土地所有者的特权或者代表土地所有者利益的政权力量,来维护这种剥削形式。这两个方面是不同的,但又密切联系着,后一方面的作用以前一方面的存在为基础,而不是相反。所以,应该把超经济强制所指的前者(生产关系的特征)和后者(上层建筑对生产关系的保护作用)区别开来研究。 也有人把超经济强制理解为剥削阶级的一切暴力强制形式。因而,非经济强制和经济强制是榨取剩余劳动的可以并存的方式。在封建制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过渡中,在资本原始积累中,超经济强制起着助产婆的作用。在资本主义经济中,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剥削主要是通过经济强制即劳动力买卖进行的,但暴力压迫仍起作用,尤其在前期。马克思指出,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达和相对人口过剩,工资水平受到限制,“经济关系的无声的强制保证资本家对工人的统治。超经济的直接的暴力固然还在使用,但只是例外地使用”(同前,第23卷,第806页)。 产生一切超经济强制的普遍化必然构成对体现法权关系的市场经济的根本排斥,而超经济强制的最深刻的根源在于社会财产权利制度的超经济性质。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超经济强制的存在,除了深刻的历史原因所积累下来的特权残余痕迹和意识之外,直接的原因在于传统的占统 治地位的国有制,在于国有制的国家行政组织对经济组织的替代。 封建时代世界各国直接生产者普遍存在对统治者的依附关系,应该是能够成立的。这就涉及到为什么会产生超经济强制的问题。马克思主张依附关系产生的原因是农民经济的独立性。他说,当小生产者占有他的生产资料,独立地经营他的农业和农村家庭手工业时,“在这些条件下,要能够为名义上的地主从小农身上榨取剩余劳动,就只有通过超经济的强制,而不管这种强制是采取什么样的形式”。 那连带的问题是,奴隶没有任何生产资料,在生产上没有任何独立性,为什么受到更严重的超经济强制呢?超经济强制的起因并不是农民生产上的独立性,而是他们的不独立。首先是他们一般说来没有土地所有权,而只有占有权或使用权,另外他们还缺少其他生产资料或者生活资料,不能进行独立生产,有赖于地主的帮助。西欧农民在封建早期大量委身、卖身于封建主,开垦时要得到封建主的帮助和安置。俄国的农民为什么还不起债,而变成老住户,逐渐变成农奴?中国的农民投存荫冒,依托豪强,都是他们还不够独立的表现。从前面介绍的各国依附关系的情况看,每个国家并不都是清一色的依附农民,还有许多国家管辖的农民,而且也许数目比依附农民的数目还多。他们并没有对私人的依附关系,所以也可以说没有依附关系,这也可以证明,依附关系的存在,是和直接生产者的不独立相适应的,越是生产者在生产上的独立性加强,超经济强制就会越来越减弱。任何封建社会,都会呈现出独立农民越来越多的现象。中国历史上的独立农民众多,就是因为中国的农民生产上的自主性强,所以中国的史学家大都把中国的封建农民概括为独立农民,或者称为佃农。但是,不可否认,中国历史上的依附农民还是存在的。 超经济强制被认为是封建主义生产方式的重要内容,是封建生产方式的基础;直接生产者的依附关系被认为是封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组成部分。西方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安德森认为,前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都是通过超经济强制来运作的,因此这些政治、法律的上层建筑已经成为前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的本质结构。可能都是有点强调过分,这是从西欧出发,而且是从过去了解的西欧情况出发的。 对封建主义的研究,最早是从法律形态开始的,所以19世纪的史学家强调的是它的政治法律结构,认为封建社会是一种政治社会,只有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才产生了经济社会,才有了个人主义、市场经济、市民社会等等,而封建社会则是领主统治,超经济强制的普遍存在等。所以,作这种强调的学者,大都主张只有西欧才存在封建主义、封建社会,不能把它推广于其他地区。而其他地区呢?当然也就是类似于亚细亚生产方式那样的东西了。在发展的多线说于今风行的年代,这一说法可能有更多的附和者。不过,封建生产方式的基础,应该还是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是封建主垄断地占有着土地这一重要的生产资料。说奴隶主、封建主对直接生产者人身的占有,是从法律形态上说的,而所以会发生这种形态,是现实的生产条件、经济条件。随着分析深入,往往会发现,经济与政治、法律的关系十分微妙,时常纠缠在一起难以区分,所以才有产权问题的各种各样理论。经济的基础作用仍然是认识社会现象的一把钥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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