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论民族自决权 |
释义 | 《论民族自决权》
V.I.列宁论述无产阶级革命政党在民族问题上的理论、纲领和政策的著作 。写于1914年2~5月,同年4~6月载于《启蒙》杂志第4、5、6期。中译文收入《列宁全集》第2版,第25卷。 《论民族自决权》一文对俄国的民族问题作了深刻的理论分析,批判了R.卢森堡无视大俄罗斯民族主义的错误和党内机会主义者反对民族自决的言论,揭露了维护大俄罗斯资产阶级国家特权的民族自由主义。列宁明确指出俄国无产阶级当时在民族问题上的任务是:一方面要反对一切民族主义,首先要反对大俄罗斯民族主义,承认各民族完全平等,包括承认民族自决权;另一方面,为了同一切民族的各种民族主义进行斗争,必须坚持无产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组织的统一,使无产阶级组织极紧密地结成一个跨民族的共同体。列宁最后概括说:“各民族完全平等,各民族享有自决权,各民族工人打成一片,——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教给工人的民族纲领,全世界经验和俄国经验教给工人的民族纲领。”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