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律师人身权 |
释义 | 人身权人身权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涉及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安全的自由度。它又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权是指公民在合法范围内所享有的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自由,它与财产权相对应,虽然不具有财产内容,却能引起财产关系的变化。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 律师人身权所谓律师,准确地说,是指由国家授予资格并准予执业的,专门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聘请、请求及法院指定,协助他们进行诉讼或处理其他法律事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专业人员。所谓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资格、律师的性质、任务、业务范围和管理体制,律师的权利、义务、工作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制度。我国社会主义的律师立法同律师制度的兴衰是同步进行的。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律师法典,它表明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基本形成,标志着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将步入一个崭新的阶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的执业权利大多得不到落实,律师本人的人身权利也屡屡面临威胁。由此可见,现行法律制度并非无懈可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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