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厂房照明 |
释义 | 1)、工厂照明系统的组成:一个完整的工厂照明系统由一般照明、区域化照明、局部照明、特殊作业照明混合组成。 2)、一般照明:用来在所考虑区域的工作面上产生比较均匀的照度。 a、 一般照明的原则 v 如果在任意给定的工作位置上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的比值在0.7以上,则其照度均匀度已足够。 v 应使用泛光灯或投光灯作为一般照明。究竟是采用前者或后者,主要根据安装高度来决定。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2]650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修订的《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原《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TJ34-7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9月29日 修订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学试验,认真总结了我国近10年来工业企业照明设计和使用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八章和七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修改了照度标准值、维护系数值、光源、混光光通量比、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照明供电,增加了眩光限制方法、光源颜色特性、照明节能等有关规定。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果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邮编:100044,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管理组,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设部 1992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在工业企业照明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有利于保护视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修方便,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适用于地下建筑、地下矿井、无窗厂房等。 第1.0.3条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第2.0.1条 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不适合装设局部照明或采用混合照明不合理时,宜采用一般照明; 二、当某一工作区需要高于一般照明照度时,可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三、对于照度要求较高,工作位置密度不大,且单独装设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四、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 第2.0.2条 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其中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装设备用照明; 二、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处于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装设安全照明; 三、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装设疏散照明; 四、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利用应急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五、警卫照明应根据需要,在警卫范围内装设; 六、障碍照明的装设,应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航空或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照度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工业企业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按以下系列分级:0.5、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和3000Lx。 第3.1.2条 照明设计标准值应为生产场所作业面上的平均照度值。 第3.1.3条 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根据工作场所和视觉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按高、中、低选取适当的标准值,一般情况下采用照度范围的中间值。 第3.1.4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高值: 一、Ⅰ~V等的视觉作业,当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m时; 二、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 三、识别对象在活动面上,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 四、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特殊要求时; 五、识别对象反射比小时; 六、当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 第3.1.5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低值: 一、进行临时性工作时; 二、当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 第二节 照度标准值 第3.2.1条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表3.2.1 视觉作业特性 识别对象的最小尺寸 混合照明 一般照明 等 级 特别精细作业 d≤0.15 Ⅰ 甲 小 1500 2000 3000 - - - 乙 大 1000 1500 2000 - - - 很精细作业 0.15<d≤0.3 Ⅱ 甲 小 750 1000 1500 200 300 500 乙 大 500 750 1000 150 200 300 精细作业 0.3<d≤0.6 Ⅲ 甲 小 500 750 1000 150 200 300 乙 大 300 500 750 100 150 200 一般精细作业 0.6<d≤1.0 Ⅳ 甲 小 300 500 750 100 150 200 乙 大 200 300 500 75 100 150 一般作业 1.0<d≤2.0 Ⅴ - - 150 200 300 50 75 100 较粗糙作业 2.0<d≤5.0 Ⅵ - - - - - 30 50 75 粗糙作业 d>5.0 Ⅶ - - - - - 20 30 50 一般观察生产过程 - Ⅷ - - - - - 10 15 20 大件贮存 - Ⅸ - - - - - 5 10 15 有自行发光材料的车间 - Ⅹ - - - - - 30 50 75 第3.2.2条 当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时,在经常有人工作的工作场所,其照度标准值不宜低于50Lx。 第3.2.3条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应按该等级混合照明照度值的5%~15%选取,不宜低于30Lx。但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不宜低于50Lx。 第3.2.4条 对于一般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附录二采用。 第3.2.5条 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三的规定。 第3.2.6条 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四的规定。 第3.2.7条 对于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3.2.1中一般照明的10%。而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3.2.1中的一般照明的5%。疏散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疏散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0.5Lx。 第3.2.8条 照明设计计算照度值应为表3.2.1、附录二、附录三和附录四的照度标准值除以表3.2.8所规定的维护系数值。 维护系数值 表3.2.8 环境污染特征 类 别 照明器擦洗次数(次/年) 维护系数 清 洁 仪器、仪表的装配车间,电子元器件的装配车间,实验室,办公室,设计室 2 0.8 一 般 机械加工车间、机械装配车间、织布车间 2 0.7 污染严重 锻工车间、铸工车间、碳化车间、水泥厂球磨车间 3 0.6 室 外 道路和广场 2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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