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六枝特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区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黔府办发〔2008〕33号)及《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导意见》(黔建房改发〔2008〕2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六枝特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和管理。 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符合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各县(区、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摸底调查参照标准》的家庭。 第三条 特区房管局作为特区政府房产主管单位,负责全区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特区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税务、统计、物价、人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全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出售廉租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相结合。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并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出售廉租住房,是指在保障对象有一定经济能力时,根据全区经济发展状况以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公有住房出售给保障对象。 租赁补贴,是指在廉租住房房源不足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第六条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特区房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民政、统计、国土资源、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拟定,经特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和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标准由特区物价局会同特区房管局制定,适时调整,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修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修缮费是指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费用。管理费是指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第八条 根据市场平均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结合保障对象的收入情况分类确定租赁补贴的发放标准。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按使用面积和规定的租金标准计租。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的不低于10%的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收取的租金; 六出售廉租住房的售房收入; 七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按第九条筹集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全部纳入特区财政局设立的住房保障资金专户,支出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预算由财政按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六枝分中心应将用于住房保障的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划入特区住房保障资金专户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特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按照省、市住房保障规定编制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及下一年度的资金筹集计划上报特区财政局审定,纳入特区财政年度支出预算,同时报市财政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支持,并争取省、市预算内投资和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补助。 第十二条 特区房管局必须将财政拨付的资金专项用于购建廉租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以及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特区财政、审计、国土资源和监察机关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用于实物配租和销售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和统一建设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他方式筹集的住房;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由特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要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须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并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和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中配套建设,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须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对于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 第十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 一人均收入符合六枝特区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二无住房或人均拥有住房面积(含租赁公房面积)符合特区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确定的住房面积标准; 三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十九条 居住在危险房屋、集体宿舍,或借住办公用房等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房屋的,或承租私有房屋的住户视为无房户。 家庭成员中在社会福利机构生活居住的人员,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范围。 本实施细则出台后迁入的家庭成员,在迁出地拥有其他房屋或者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不纳入迁入地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第二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须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按照逐级审核的原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称受理机构)要做好保障对象资格初审的有关工作。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须向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 二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及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 三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口簿;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或特区房管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二十二条 受理机构收到住房申请资料后,应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资料齐备的,受理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特区房管局。 第二十三条 特区房管局在接到受理机构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至少2人参加的审核小组,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进行核实。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及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特区房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特区房管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特区房管局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及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 第二十四条 经公示有异议的,特区房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应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序轮候。同期申请的,应优先解决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及人均住房面积较少的家庭。原则上轮候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特区房管局,并由特区房管局对其资格进行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轮候资格。 第二十六条 特区房管局应当根据全区廉租住房建设筹集情况及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 对于登记后因房源不足未能安排廉租住房的申请家庭,应当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直至安排廉租住房为止。 第二十八条 对于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申请人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申请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特区房管局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二十九条 对于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与住房保障机构签订销售合同。廉租住房销售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 二廉租住房销售单价、总价及销售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廉租住房产权比例; 五廉租住房维修责任; 六廉租住房转让期限及方式; 七廉租住房转让应该补交的税费清单;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办法,包括不支付房款的处理方式、出现收回情形的处理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处理等。 第三十条 对于发放租赁补贴的家庭,在与特区房管局签订相关协议后,须按规定选择适当的住房并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特区房管局对签订的租赁合同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即按规定发放租赁补贴。 第三十一条 特区房管局应将廉租住房保障结果在一个月内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在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特区房管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民政部门应当每季度将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的名单和变化情况提供给特区房管局。 第三十三条 特区房管局对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等定期进行复查,并根据申请人的申报情况和民政部门提供的变化情况进行复核,同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同时根据提供的保障方式,分别终止其实施的保障行为: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情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2个月以上超过住房保障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员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住房保障政策确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 四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或转租的; 六私自将购买的廉租住房转让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承租的廉租房租金6个月以上的; 八违反协议或合同的其他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自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在接到收回通知之日起60日内腾退所购买的廉租住房,并按规定结算所交房款。 第三十六条 享受实物配租或终止实物配租的家庭,在自愿申请并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后,可按我区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购买所承租的廉租住房。 按本条规定购买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政策。 第三十七条 廉租住房经过规定程序确定销售对象,房屋产权属于部分产权。10年后如果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好转需要改善住房状况转让该房屋的,特区政府以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减除折旧进行回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特区房管局应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办事公开、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市住房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服务行为,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开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申请条件、保障方式、办事程序和时限、服务及投诉电话等事项,内容明确,标识醒目。 第三十九条 特区房管局要按照《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廉租住房档案的规范管理。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对住房保障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片、声像等记录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统计、分析、移出和销毁等工作,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应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实现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信息化。 第四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登记、实施、年度复核、终止退出、收回等有关资料。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过程档案应包括申请家庭名单清册(台账),租赁补贴资金发放名单清册(台账),银行对账单,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统计报表,实物配租家庭租金收缴情况、廉租住房销售收入及各类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文件、图表、清册等相关资料。 用于实物配租及销售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应保留项目前期各项审批手续及相关图纸资料,账目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招投标合同、协议,项目竣工验收及后期管理等相关资料;通过收购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应保留收购协议等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对特区房管局的审核结果、轮候时间、配租方式、销售方式、销售价格、补贴金额及取消资格决定有异议的,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特区人民政府或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特区房管局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如实申报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在2年内不再接受该家庭及其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已骗取住房保障的,特区房管局应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并在5年内不再接受该家庭及其成员的廉租住房保障申请。 第四十五条 特区房管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⑴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⑵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⑶提供虚假证明的;⑷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⑸擅自改变划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土地用途的;⑹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六枝特区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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