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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六盘水市重大项目建设督查办法(试行)
释义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六盘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盘水市行政区域内我市具有管辖权的重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我市不具有管辖权,但项目建设需要我市配合和服务的工作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经省、市政府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包括政府性投资和非政府性投资项目(以下统称重大项目)。

第四条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重大项目建设的综合管理。各行政主管单位和项目实施业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做好重大项目的建设、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项目建设负有监管职责。

第六条 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项目建设的实施计划执行情况;

(二)重大项目建设基本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重大项目建设实施中的有关资金调度、物资采购、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安全保障及征地拆迁等落实情况;

(四)上级有关部门及市领导关于重大项目建设的批示和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督查的主要方法:

(一)召开协调会。各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参加相关的重大项目建设协调会,并认真落实协调会议精神。协调会应形成纪要,及时报送市领导和各有关单位。

(二)项目建设调度。建立由市发改委牵头,项目责任单位参与的项目调度机制。定期调度项目建设进度,特殊时期、特殊项目应视情况增加调度次数,加大调度力度。市发改委要将项目调度情况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及相关单位。

(三)督查提醒。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发改委共同确认承办人,并下达《重大项目建设督办通知单》,各有关单位应按通知单要求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发改委。

(四)定期通报。对重大项目建设情况、协调会确定事项落实情况和督办通知单办理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五)开展专项检查或明查暗访。根据重大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由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市级有关单位(必要时可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派员参加)和新闻媒体进行专项检查或明察暗访。

第八条 督查的职责划分:

(一)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业主(法人)责任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工期和概算施工建设。对建设中出现的自身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二)重大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需市统一协调的问题要及时报市发改委。

(三)市发改委要建立重大项目建设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和反映项目建设的进度和存在的具体问题;及时召开协调会,解决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有关问题和困难。对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市委、市政府。

第九条 督查问责。根据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依照《六盘水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十条 对非政府性投资的项目业主,因工作不力,进度缓慢,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将采取书面提醒、媒体曝光、准入限制、取消优惠、更换业主等方式处理。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建设督查工作列入县(特区、区)和市级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督查事项办理不力的,在年度目标考核时予以扣分。

第十二条 从事重大项目建设督查工作的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干预、参与重大项目正常的建设和管理活动,不得泄露被督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接受被督查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督查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在被督查单位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 日起施行。市委、市政府已出台的有关重大项目建设的督查办法,同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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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3:1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