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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六盘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释义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县(特区、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审批认定的,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提供疾病诊断、医疗、保健等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 各县(特区、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卫生资源配置的总体规划,坚持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方便就医的原则,在本市范围内不属于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用票据一律不予减免报销。

第四条 县、乡、村三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的确认由县(特区、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合管中心审批授牌;市级医院、厂矿企业医院(包括下属分院和门诊部)、民营医院的定点,先由县(特区、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合管中心初审确认,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合医办审批;省级医院、省外医院、国家级医院的定点,由县(特区、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合管中心确认,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合医办备案。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采用自愿申请的原则,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均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二)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好,社会评价较高。

(四)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置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六条 申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中总医疗机构的下属分院或独立设置的门诊部要单独申请),要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主要部门、科室设置和诊疗项目;

(三)业务收支情况(上一年度)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药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出院者平均住院医疗费及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

(四)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经审查取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的医疗服务机构,按分级审批管理的原则,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 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为2年,每年进行年审复核,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协议的行为将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八条 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加强自身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并对规范医疗行为,遵守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按规定收费等作出承诺。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室,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管理科室及其人员的职责如下:

1、审查本院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的医疗服务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按要求做好各项登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医疗费用单独建帐管理;

3、与县(特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办理合作医疗费用的结算;

4、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市、县(特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提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费用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

5、组织本单位的医务人员认真学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策及相关规定,接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就诊时的政策咨询。

(二)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提供导医服务,制定相关制度上墙,在显眼处悬挂就医流程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知识,方便就医。

(三)要加强医务人员服务质量教育,实行首诊负责制,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四)医务人员必须核对就诊人员的《新型合作医疗证》,做到人、证相符,杜绝冒名顶替看病,要严格掌握入院指征,按有关规定办理住院手续。要跟踪检查住院治疗情况,对审核不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接诊医院自行负责。

(五)在诊治过程中,必须使用农村合作医疗正式处方,开具发票,提供住院收费票据、费用汇总清单、出院记录单,出院诊断证明书等相关手续。并在明显处公布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目录价格,接受群众监督。

(六)严格执行卫生部及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要了解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知识及相关政策,提高业务水平,适应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需要,确保医疗安全。

(七)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在诊疗过程中应因病施治、合理住院、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并公布常见病的平均住院日以及住院患者医药费的减免补偿情况。

(八)对按规定不予支付的药品、检查、治疗项目,要在出院结算单和计算清单上单独列示。不得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外的项目变通为范围内项目,更不允许分解在其他项目中。

(九)严格执行贵州省制定的基本用药目录中的药品,特殊情况必须使用非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时,要征得患者或患者家属的同意并签字,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使用非诊疗项目范围的诊疗项目及检查时,应在处方或化验单上注明“自费”字样,并要征得患者或患者家属的同意并签字。但自费药品和自费项目的费用不得超过规定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的10%,超过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

(十)严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病员转诊关,在县(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无法确诊和无条件治疗的病人须转院到县区级以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抢救的,要求填写《转诊申请表》,经科主任提出意见,由分管院长签字,报县、特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批。对有生命危险的危、重、急病人因特殊情况需就近救治不能按程序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可由接诊医院出具相关证明,同时以电话等方式报告县级合医机构备案。

第九条:市、县(特区)卫生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实行年检制度,不定期抽检制度,社会评议监督制度,参保人员满意度测评制度。对考核不合格或不按时接受考核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取消或视同自动放弃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十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市、县(特区)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

(一)将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医疗费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

(二)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支付的费用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

(三)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存在不按规定限量开药及反搭车开药、串换药品等问题的;

(四)违反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和不执行药品价格的;

(五)申报定点医疗机构时弄虚作假的;

(六)出现重大医疗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八)经考核参保人员满意度测评90%者,服务态度差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对于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要严格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及时、按规定比例给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结算补助资金,不得拖欠补助资金,积极配合市、县(特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做好信息建设。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六盘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7年2月1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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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2:3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