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
释义 |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省属驻市有关单位: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最基本的城市公用事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城市综合功能的具体体现。为加快发展我市城市公共交通,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方便群众出行,促进城市交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加快发展,为方便居民出行、改善民众生活质量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及机动化加速,居民出行规模、结构和分布已发生重大变化,而城市公交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加上当前市中心城区城市公共交通实行承包经营和个体经营,城市公共交通在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安全营运、路网覆盖等方面,均不能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正确战略思想”的重要批示,深刻揭示了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大意义。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改善城市交通结构、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方便群众出行的重要手段;是完善城市功能,构建和谐六盘水、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开展“双创双建”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选择。进而,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有效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牢固树立“公交优先”就是“人民大众优先”的理念,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发展步伐,促进全市城市公共交通事业优先发展、协调发展和良性发展。 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政策扶持优先、资金安排优先、设施用地优先、路权分配优先”的要求,全面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快建立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为人民提供更加方便周到、安全快捷、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二)主要原则。一是政府主导扶持的原则。向市民提供公交出行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城市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要通过编制实施规划、建立健全政策保障体系、加大财政投入等,发挥政府在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中的主导作用,尤其要把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公共财政体系,以政府投入为主。二是市场有序竞争的原则。在地方公共财政投入的基础上,要按照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总体要求,鼓励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公共交通投资、建设和经营。三是统筹兼顾的原则。既立足解决当前问题,又着眼于长远发展;既要大力改善市中心城区交通拥堵现状,又要加快城乡公交一体化步伐。四是综合发展的原则。以构建常规大容量的城市公车为主体,有序发展出租汽车,适时发展城市轨道交通。五是稳步实施的原则。要充分考虑经营者的承受能力,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有序开展公交管理体制改革,重点抓好公交企业改革,逐步向国有控股的公交集团公司发展。要充分考虑政府的投入能力,有目标、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公交基础设施建设。 三、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目标 (一)总体目标。从2010年起,用5年左右时间,使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的便捷性、舒适性有明显提高,公交出行成为广大市民出行的首选方式,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城市公交占城市交通总出行量的比例达30%以上,市民对城市公交出行满意率达90%以上。同时,初步形成城乡交通一体化格局。 (二)具体目标。(1)城市公共汽车中心站、线路起点和终点站等基础设施配置达到国家要求,完善城市公交线网。(2)建成设施齐全的公共汽车停车保养场,做到夜间公共汽车进场率达80%以上,白天公共汽车不占道调度发车。(3)市中心城区(下同)建成区公交线路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达到70%。(4)城区公共汽车平均运行速度达到25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90%以上。(5)城区居民走出家门500米之内就能乘上公共汽车,且最多换乘一次车就能到达目的地。(6)城区道路改造或新建城区道路时,公交车候车廊、港湾式停靠站的建设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一时还不能改造的城区道路,要构建临时公交车候点,并适时完善公交车候车廊。(7)建立公交GPS卫星定位智能化运营调度系统,推动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建设,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8)积极推广以电能、CNG、LNG、煤层气、焦炉煤气、醇醚、氢燃料等为替代燃料的污染小、能效高的清洁能源公交车。 四、充分发挥规划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调控作用 (一)科学编制公共交通规划。要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第三轮修编,抓紧开展《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及《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编制规划时,要切实做到公共交通的发展与统筹城乡的要求相符合,与城市人口分布及产业布局相协调,从而科学确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任务;要优先保证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发展的用地需求,确定不同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综合考虑场站规模、换乘枢纽配置布局、对外交通衔接、线网布局、建设计划等内容。 (二)保障规划的有力实施。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对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审批、场站建设施工等,要设立绿色通道,简化相关手续。切实落实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站等建设,优化调整线网,大力向城市周边组团、城镇延伸公交线路,完善公交干线体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的行为。 五、加快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一)加快完善城市公交场站等服务设施。把公交场站和配套设施建设纳入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规划,并规划配套清洁能源汽车所需的加气站等设施。加强对已建站台、站牌的管理。加快启动德坞、双水、大丫口、红桥、明湖等中心场站和公交总站建设,并建设线路调度中心、站台和维护检测中心等配套设施。将公交场站作为新建居住小区、集中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内容,实行同规划、同设计、同建设、同交付。新建楼宇应建而未设计地下停车场的,规划部门一律不予批准建设楼宇。强制启用原有商住楼地下停车场。单位内部停车场地,应对社会开放,减少占道停车。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公共交通设施的同步建设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对以前未建设的,要抓紧补上;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交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已投入使用的,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二)加快城市交通换乘枢纽建设。有效衔接城市交通与铁路、公路、民航、旅游集散中心、环城公路入城口等交通节点,科学设计建设综合换乘枢纽,努力实现零距离换乘综合化服务。换乘枢纽中心要配套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及相应的指向标识、线路图、时刻表、换乘指南等服务设施。 (三)认真落实公共交通用地行政划拔政策。对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城区枢纽站、公交停车场、保养场、公交线路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站、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等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的,严格执行市政公共设施用地管理制度,实行行政划拨供地。到2020年,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30万平方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的土地用途。 六、优化公共交通运营结构和质量 (一)构建合理的公共交通结构。按照“方便、快捷、减少重复、扩大服务覆盖范围”的要求,对市中心城区现有线网进行优化调整,主干、支线要科学成网。随着市中心城区建成区的拓展,要适时延伸公汽线路,尽量向居住小区、商业区、学校等客流集散地覆盖。统筹市中心城区与周边工矿组团、卫星城镇、郊区村寨的公共交通发展,引导城市公交向农村延伸。对市中心城区有关公交线路营运时间作合理延长。 (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加快现有车辆更新,大力发展中高档、大容量、低能耗、环保型的公交车辆。积极推动公交车辆监控系统、GPS动态管理系统、公交线路运行显示系统等智能化公交系统建设。强化行业服务,搞好行业监管,努力将城市公交打造成一道靓丽的流动风景线,使其成为城市名片。 (三)积极发展大运量快速城市公共交通。有轨电车、BRT等具有运量大、快速、准时、环保等优点。发展有轨电车、BRT等,符合市中心城区东西向狭长的实际。应根据客流增长情况,超前规划,积极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控制预留建设用地,适时发展。 七、保证公共交通对城市道路的优先使用权 (一)保证公共交通路权优先。调整公共交通车辆与其他社会车辆的路权使用分配关系,合理设置有清晰、直观标识的公交优先车道。根据市中心城区道路不同等级和通行状况,分时、分段、分线设置城市公交优先道;合理设置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人行横道;实行市中心城区夜间货运,加大对货运车辆入城的禁限力度;条件允许的,公交车辆可不受路段单向通行、路口禁左行等限制;有条件的主干道交叉口设置公交车辆优先通行感应信号系统,减少路口停留时间,确保优先。条件成熟时,可开辟城市公交专用道。 (二)加强对公交车道优先、通行信号优先的监管。运用现代电子监控设备,对公交优先车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实施监控。对在禁驶时段占用公交优先车道行驶和抢占公交优先车道行驶的非公交车辆,以及在公车站点30米范围内占用公交站点上下客或候客等干扰公交车辆正常运行的车辆,要依法严厉处罚。 八、积极稳妥推进公交行业改革 (一)完善特许经营制度。要认真执行《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有序开放公共交通市场,实行特许经营权制度,加快形成国有控股企业为主、多方投资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格局。城市公交线路的经营权只授予符合《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再授予个人经营。在实施特许经营时,要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收益,盲目拍卖出让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严禁将同一线路经营权重复授予不同经营者。对经营恶化、管理混乱、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企业,要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同时,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必须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及残疾人、军人、老年人免乘服务等社会公益服务。 (二)加快推进公交企业改革。按照“政府主导、国有控股、集团化管理、公司化经营”的原则,以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推进市公交总公司改革,把市公交总公司改制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现代二级公交企业。按照承包经营合同到期后收回承包经营权的原则,用4年左右时间变“承包经营”为“国有公营”。同时,引导成立民营公交公司,把“一车一企”的民营公交组建为股份制民营企业或依法顺延一轮经营权后到期收回。可以通过评估收购、公交换的士等方式,减少民营车辆数量和经营线路。今后,不再对民营公交(包括个人)发放线路。待条件成熟后,通过国有公交对民营公交公司的重组,建立国有控股的城市公交集团公司。 九、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建立市级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主要是出租车和公交车经营权出让收入,也可从市级管理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公共汽车停车场和枢纽站及配套设施等公交基础建设建设、车辆购置更新、新技术研发推广等。 (二)继续实行及完善原有优惠扶持政策。一是免征公共交通企业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和免收国有公交企业线路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二是对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车站及设施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占用绿地补偿费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三是对符合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有关部门审批,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四是把枢纽场站、加油(气)站、检测维护等公共交通设施建设与周边地区用地开发统筹考虑,在保障需求的基础上开展对外经营,充分发挥项目建设的综合效益。 (三)建立城市公交营运财政补贴制度。建立和完善公交企业经营成本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对公交企业的营运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评价,对公交企业因按照政府要求开行冷僻线路、郊区线路和延时服务的,因实行低票价政策的,因燃料价格上涨及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经财政等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由财政给予补贴。 (四)建立城市公交专项补偿机制。公交企业向残疾人、军人、老年人等提供的免乘公益性服务,经核定补偿标准后给予适当补偿。对老年人等免乘人员的乘车次数,应作出明确规定,不得无限次免乘。老年人和残疾人在办理免乘证件时,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十、切实加强对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成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交通、城乡建设、公安、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物价、国土资源、环保、人资社保、工商、税务等部门参加的城市公共交通协商制度和联动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工作落实。 (二)加强公共交通市场监管。定期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指导建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激励约束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加强对公共交通企业经营和服务质量的监管,加强行业自律,依法查处非法营运、妨碍公共交通运行、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等行为,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综合评价制度,严格监督和检查其经营状况,特别是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对服务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者,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的正常运转。 六枝特区、盘县县城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问题,由六枝特区、盘县政府根据本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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