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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释义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08〕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

行业协会商会是由同行业、同领域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者、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沟通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的维权作用。目前,我市现有行业协会商会100余家,在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拓展合作与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存在着起步晚、规模小、覆盖面窄、发展不平衡、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措施不配套、管理体制不完善、行政化倾向严重、结构不合理、职能发挥不到位、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在新的发展形势下,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优化全市发展环境、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加快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将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在全市培育一批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职能突出、代表性强、公信力高、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国际惯例的新型行业协会商会。到2013年,行业协会商会布局调整到位,基本形成行业覆盖广泛、门类齐全的发展格局,走上法制化、民主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的发展轨道,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通过健全体制机制和完善政策,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优化结构和布局,提高行业协会商会素质,增强服务能力。二是坚持政会分开。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行业协会商会职能,改进和规范管理方式。三是坚持统筹协调。做到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协调。四是坚持依法监管。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

三、加快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政会分开。一是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商会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部门合署办公,已合署办公的要进行机构分设。此项工作按省人事厅、省司法厅的规定办理。二是人员分离。现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下同)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领导(含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职务,已兼任职务的,必须脱钩;确需兼任的,须按照有关组织程序和规定批准。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协会领取报酬。三是财产分开。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部门财产不清晰或行业协会商会使用国有资产的,按照省财政厅的安排完成资产划分,明确产权归属。四是理顺行业协会商会与主管单位的关系。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要正确处理与行业协会商会之间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行业协会商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切实解决其行政化倾向严重以及依赖政府等问题。

(二)规范和完善行业协会商会设立审查登记管理制度。行业协会商会的设立应由业内龙头企业或在本区域内有影响力的专业人士发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简化登记手续,规范、完善监管方式和内容。各级民政部门要对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开展相关法律、政策的培训。行业协会商会的设立要根据国家现行的行业标准进行,允许不同领域内的行业协会商会业务范围有所交叉,通过适度竞争提高服务质量。

(三)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一是对一些行业覆盖面过大和行业特点不明确的行业协会商会要经过梳理,引导和督促其进一步细化。二是对产业日趋萎缩,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产业升级要求以及重复设立过多的行业协会商会,要进行归并、重组。三是对开展活动不规范、无专职工作人员、无固定办公场所、无经费来源、内部管理混乱、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以及不符合年检要求的行业协会商会,应限期整改或依法撤销登记。四是对名不符实,缺乏行业代表性,不能维护和代表会员利益,不积极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商会要予以撤销。行业协会商会在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时,要依法进行清算,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优化行业协会商会结构布局。采取合并、重组、注销、改制等方式,改革调整现有的行业协会商会。大力支持依法设立、规范运作、有效履行基本职能的行业协会商会扩大会员覆盖面,增强在本行业中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发展会员要打破所有制、经济规模等界限,注重吸收民营、外资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入会。坚持从市情出发,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优势产业、新兴行业、特色行业的行业协会商会建设和发展,重点在能源、原材料、化工、商贸、物流、农业、文化旅游等领域做大做强或培育发展一批新的具有示范作用的行业协会商会,努力打造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品牌协会。进一步优化行业协会商会区域布局,扩大行业协会商会履盖面,支持我市同业企业集中、产品和服务具有明显优势的行业组建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国际性行业组织的办事机构在我市落户。

(五)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商会职能。一是加强行业自律职能。行业协会商会担负着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要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组织实施有关国家及地方标准并进行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二是强化行业代表职能。行业协会商会要代表会员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代表行业参与相关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代表会员开展行业性集体谈判,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等工作,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三是拓展行业服务职能。行业协会商会代表本行业的利益,必须切实为会员企业服务。行业协会商会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参与行业资质资格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报告会、研讨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行业协会商会要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品展示、招商引资等服务,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市场,在维护市内产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国内竞争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四是履行行业协调职能。积极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之间或个人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协调好本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他行业协会商会或者经济组织的关系。沟通本行业与政府及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协助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管理工作。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监督、指导行业内产品或者服务定价,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六)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商会运行机制。一是推进自主办会。行业协会商会的设立应由行业内企业或业主自主发起,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行业协会商会的章程、自律职能、运行机制、会费标准、行规行约等均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自主讨论制定。行业协会商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务自理、人员自聘、经费自筹、民主办会。把行业协会商会培育成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谋发展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二是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商会要建立和完善以协会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理事会成员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应由理事会提出人选,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并实行差额选举。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可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在行业协会商会内部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业务主管单位的党组织要对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进行指导和管理。三是规范收费行为。行业协会商会必须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由行业协会商会自主确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同意,报送民政、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领取《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收取会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得针对企业举办全市性或行业性的评比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评比活动不得收取费用。行业协会商会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自觉接受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的收费,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四是完善财务管理。行业协会商会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制订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独立的资金账户,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审计部门、会计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会员的监督。要设立专职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行业协会商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时,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规定要求其进行财务审计。五是严禁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形成市场垄断和价格垄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借行业协会商会名义,利用制订行业规则协议价格,或者相互串通等其他方式垄断市场,扰乱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不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坚决查处以行业协会商会为主导的价格垄断行为,严防行业协会商会成为垄断推手。六是建立行业协会商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行业协会商会要及时将重要的行业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会议、规模较大的研讨会、报告会、学会活动)、行规行约修订、重大决策活动,创办刊物、举办展览会和规模较大的培训班、给会员授资格证牌、组织人员到国内和境外考察学习、收受境外捐赠和资助、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活动以及重大的鉴定、公证、评估等活动上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单位及相关执法机构。七是强化运行管理和队伍建设。行业协会商会要以服务为中心,坚持走市场化、社会化运行模式,切实做到“行业办会、会员办会”。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探索,进一步深化运行机制改革,努力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健全协会工作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障制度,解除协会工作人员后顾之忧。行业协会商会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进行职称评定,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建立一支稳定的专业化的行业协会商会工作队伍,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快速发展。

四、加快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和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存在的问题多。各级各有关部门、社会各界要高度关心,大力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和发展工作。为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设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人事局、市工商联等单位组成的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有关工作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并邀请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参加。

(二)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全市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的综合协调管理、提出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具体措施。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行业协会商会的调查摸底,总体规划,清理整顿全市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机构。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抽调专门力量,2009年7月前完成现有行业协会商会清理规范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是否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进行监督,对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工作进行全程监察。

市编办:负责机构分设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各项工作进行审查,使之符合法律程序规范。

市财政局:负责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财产权认定,制订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实施办法,并对购买服务的效果定期进行评价。

市物价局:负责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和各行各业市场交易的价格监管,防止乱收费,查处市场价格垄断行为。

市审计局:负责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中涉及的财务审计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负责把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订地方标准纳入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会同行业协会商会做好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名牌产品的各项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对各行各业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严处借行业协会商会之名欺行霸市、垄断经营等不法行为。

市人事局:负责行业协会商会专职人员的人才引进和职称评定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监督行业协会商会专职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市农业局:负责农业专业协会的调查摸底和清理整顿工作。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牧兽医专业协会调查摸底和清理整顿工作。

(三)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督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对行业协会商会执行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章程的要责令整改,并给予行政处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指导、监督管理行业协会商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四)建立政府部门委托和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制度。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有步骤地将适宜行业协会商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商会。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工作,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购买服务的项目经费作为公共财政开支的科目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五)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沟通机制。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使行业协会商会能够参与政府决策,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政府部门建立与行业协会商会沟通机制。政府在规划行业发展及制定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时,将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加快建设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会员及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交流合作,畅通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信息交流渠道。

(六)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考评机制。加快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综合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定期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政府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监管和扶优限劣的依据。

(七)加大资金和相关政策扶持。认真执行“行业协会商会按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拨款收入、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收入为不征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行业协会商会组织重大公益性活动,各级政府可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对行业协会商会创办期间,经费确有困难的,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可给予必要的资金资助。市、县(特区、区)政府对确实有利于协助政府完成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能、推动经济发展的行业协会商会,为本地支柱产业服务的行业协会商会,政府鼓励发展的优势产业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协会商会予以适当补助。

(八)制定措施,全力推进。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采取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改进监管、强化自律、完善政策、加强建设等措施,积极支持和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和发展,抓紧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

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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