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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临沭县教育局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释义

沭教基字[2005]10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据《义务教育法》及《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强我县学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规定:

一、管理体制

第一条 高中学籍在省市教育部门管理的基础上,由县教育局做好辅助管理工作。

第二条 初中及驻城小学学籍由有关学校(含民办学校)和县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条 农村小学学籍由学校和乡镇教委管理,并上报县教育局备案。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登记造册,上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即取得学籍,学籍档案建立后原则上不予更名。

第五条 驻城小学只招收驻城户口的适龄儿童、驻城中学只招收驻城小学毕业生。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其它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

三、转学

第七条 高中在县内不准转学。跨县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及学籍主管部门批准,由学生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明、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介绍信,到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由外地转入我县,须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学生档案、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基教科办理转入手续。

由我县转入外县,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初中转学

乡镇间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接收学校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学籍档案到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乡镇中学、民办中学、外县转入学生转驻城中学:为缓解县城学校入学压力,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除有正式学籍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办理学籍转移手续:

(1)持父母调令(只限军队安置、组织、人事等部门调动到县城工作的)家庭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明。

(2)父母在县城经商且有连续一年以上的营业执照(一方须是法定负责人)、税票(年税额须在3000元以上)和家庭户口簿。

(4)父母在县城有住房且有房管局办理的房产证和家庭户口簿。

(5)对外来投资经商者其子女入学就读,按县委、县府有关政策办理手续。

外县转入我县按“高中‘外县转入我县条件’”。

我县转入外县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小学转学

学区内不准转学,跨学区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教委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定期向学籍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进县城转学按“乡镇中学、民办中学、外县转入学生驻城中学”条件。

四、借读

第十条 学校一般不接受借读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借读的学生,应持学籍注册学校学籍证明和父母临时工作单位介绍信或借读所在地亲属户口簿到接收学校办理借读手续。经教育局基教科审批后,方可到借读学校借读。

第十一条 已在籍学生到外地借读,由学籍注册学校保留学籍,学生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及升学考试,由学籍注册学校发给毕业证。

第十二条 借读学生在一个月内将借读证明交学籍注册学校,如不按规定办理,学籍注册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到学籍主管部门(县教育局基教科)办理该生自动辍学手续。

五、休学与退学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如需长期治疗,必须符合下列相应条件,经学校审查同意,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

(1)小学生须经乡镇以上医疗(含乡镇级)证明且药费必须在500元以上。

(2)初中中学生须经县级以上医疗(含县级)证明且药费必须在1000元以上。

(3)高中中学生须经市级以上医疗(含市级)证明且药费必须在1000元以上。

第十四条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持规定级别的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规定级别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十六条 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擅自离校一月以上,作自动退学处理。退学学生,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小学、初中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升级、留级

第十七条 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十八条 学生年末考试如有不合格科目,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可采取留科不留级的办法。

七、毕业

第十九条 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等方面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小学、初中学生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可以发给义务教育证书。义务教育证书应注明其学历水平。

初中义务教育证书由县教育局审定、备案、加盖钢印。

有下列情形者不能毕业: 高中:会考成绩有一科不及格者。

初中:语文、数学、英语有一科不及格者,其它科目有两门不及格者。

小学:语文、数学有一科不及格者,其它科目有两门不及格者。

八、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学籍主管部门,并同时报县教育局。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自动废除。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解释。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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