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临夏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临夏州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临夏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籍管理是学校常规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 分,也是学生学籍档案工作的重要方面,具有规定性和规范性,对于学校建立日常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学校持续有序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学籍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 教育法规、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服务,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 第四条 学籍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定学生资格,审核办理 学籍异动手续,审查学生毕业、肄业资格,做好学籍统计,管理学生学籍档案等。 第五条 高中学籍实行学校、市、州三级管理,初中、小学学籍实行学校、市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学生毕业资格的审查呈报,颁发毕业证书,学生文书档案的管理。市教育局管理普通初中、小学学生学籍的审定注册、学籍异动备案,审核学生毕业资格和呈报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有关工作;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异动备案、学生毕业资格均报送临夏州教育局认定。 第二章 入学 学籍第六条 小学、初中和高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第七条 全市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全市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 小学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必须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全部免试入学。普通初中招生由市教育局统一根据规定区域和学籍档案,按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发展情况,实行免试入学。 第九条 普通高中招生由市教育局根据州教育局安排,按照当年招生计划数,统一组织学生志愿,通过学业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择优录取,并报州教育局备案。 第十条 小学每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初中一般不超过55人,高中一般不超过50人( 含转入、留级、复学学生)。 第十一条 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报名注册手续后,即取得该校学籍和统一编写的学籍号,新生须填写全市统一式样的学籍档案,注册姓名应与户口相同,从入学到毕业须使用同一姓名,不得更改。 第十二条 学籍号编码规则:高中学生按州教育局统一要求编写,初中、小学学生学籍号由12位数字组成XX2901XXXXXX,前两位数字为入学年份数末两位数字,2901为临夏市代码,第七、八位为学校代码,后四位为学生序号。初中、小学学校代码分别为: 01市一中、02市二中、03枹罕中学、04折桥中学、05南龙中学、06杨妥家中学、07志成中学、08新华小学、09建国小学、10风林小学、11逸夫一小、12八坊小学、13西关小学、14前河沿小学、15红园小学、16场院门小学、17东关小学、18花园阁小学、19北山小学、20枹罕学区、21南龙学区、22折桥学区、23城郊学区、24临师附小、25甘光子弟小学、26和平小学。 第十三条 凡有正式学籍的在读普通中小学生,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证》由市教育局统一制发,并加盖学籍专用章(钢印)。 第十四条 各学校须在开学后30天内向市教育局申报注册核对学籍(包括异动学籍)。申报注册核对学籍时,学校须报送新生花名册和电子档案并上报各年级异动名册,转学、休学、复学学生须提供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各学校不得接收已经毕业和结业的学生复读,高中学校不得接收初中肄业、结业或未参加升学考试的学生入学。 第三章 学籍异动第十六条 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不得随意转学,严禁中小学校借转学之名组织招生考试、录取和“买卖”生源。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所搬迁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学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方可转学。 1、初中、小学学生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①转学学生凭家长工作调令和转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及教导主任同意,报校长批准后,办理好转学联系单。转学联系单先由转出学校和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再到转入学校和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接受意见后,持办理好的转学联系单(转学联系单复印件转出学校留存),到转出学校开出统一的转学证书,并发给学生档案。 ②学生或家长持已签署接收意见的转学联系单和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由学校造册到市教育局学生股审核注册,并编定学籍号,转学学生档案交接收学校。核对学籍时,各学校凭转学证明编定和注销转学学生学籍号。 2、高中生转学,由本人或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及教导主任同意,报校长批准后,开出全州统一的转学证明。学生或家长持转学证明到接收学校批准同意转入后,再到临夏州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定注册学籍号,学生档案交由接收学校。 二、同一城区中学或小学之间一般不准转学。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并经市教育局学生股核准后,办理转学手续才能生效。本市乡镇之间的转学按第十六条第一款初中、小学学生转学程序办理。职业高中、普通中专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学校就读。 三、学校不得无故拒收义务教育阶段正常转学的学生。在特殊情况下,教育行政部门有权指定安排转学学生入学。 四、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无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就读。 五、在当年的4月1日后不再办理毕业年级的学生转学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休学、复学 一、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持县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导处方可办理休学。患有严重传染病的学生,学校应令其退学。学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本学期开课时间三分之一的,学校应劝其休学。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需休学的,由学生和家长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按上述审批程序审批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学生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限为一年。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经学校批准,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延续一年,如仍不能复学者,高中生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发给肄业证书,小学、初中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再适当延长休学时间。 三、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由本人或家长于开学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教导主任批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注册新学籍号。因传染病休学的,复学时须交县(市)以上医院病愈证明。 四、复学只能在原休学前就读学校复学,只能在休学时就读年级复学,严禁利用休学而变相留级,复学学生须在开学后两周内到校复学。 第十八条 升级、留级、跳级 一、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予留级。 二、学生思想品德、体育合格,文化成绩特别优秀,具有超前学习能力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协商推荐,校长同意,高中报临夏州教育局,小学、初中报临夏市教育局批准后,可以跳级。跳级学生学籍号重新编定。 第十九条 退学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初中、小学学生未学完规定课程和年限,不得中途退学。 二、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教导主任审核,校长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三、高中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明或证书。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来校复学的。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每天按6节课计算)的。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留级、跳级、退学等学籍异动的注册备案手续,须由学校统一造册在开学30天以内到市教育局学生股办理,逾期不办的,后果由学校负责。 第二十一条 因学籍异动,减出学生学籍号不再使用,增入学生学籍号接本级学生学籍号末尾顺序续编。 第二十二条 择校、借读 本市区学生必须按市教育局划定的招生区域入学,各学校不得跨区域招生。 外地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 1、父母双方出国工作,由在本市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居住的; 2、父母一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工作流动性较大,由在本市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顾、抚养并在本市居住的; 3、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含进城务工人员),学生随其在本市居住的。 4、军警子女、父母在外地其子女由本市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顾、扶养在本市居住的。 符合以上四条原则申请在本市借读的外地学生,必须持学生常住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就读有困难的证明和本市暂住证及实际住所居住证明。 非本市户籍中小学生只能就近到市二中、风林、逸夫一校、花园阁、东关小学就读。除规定的学校外,其他中小学不得接受外县借读生。 借读生离校时,学校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提供学生档案,符合毕业标准或结业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并在学籍档案上应注有“借读”字样。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外地借读学生参加本市升学考试,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四章 毕 业第二十三条 取得学籍,有统一学号的学生,学完规定课程,学习期满,达到以下四项要求的高中、初中毕业生,准予毕业 。 1、思想品德合格; 2、高中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及格和考查科目合格(含补考合格),初中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平均及格和考查科目合格(含补考及格); 3、体育测试合格; 4、按规定参加了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高中学生毕业前须填写《临夏州普通高中毕业生登记表》。(由州教育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高中毕业证书由临夏州教育局统一发放、编号、验印,学校颁发。初中毕业证书由省上统一印制,市教育局统一编号、验印,学校颁发。小学毕业生参照初中毕业生要求可以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统一式样的结业证书。有关毕业会考补考事宜,按当年临夏州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毕业会考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毕业证验印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办理。验印前,各学校须按学籍顺序填好“临夏市普通中小学毕业生花名册”及电子档案,并填写毕业证号。毕业证上所填的学籍号、毕业证号及学生姓名等必须与毕业生花名册、电子档案所填完全一致。 第二十七条 学生遗失毕业证要求补发时,需先到发证学校提出申请,再由学校或学生本人及家长持学籍和毕业成绩证明,初中毕业生到市教育局学生股、高中毕业生到临夏州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补发手续。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夏市内所有普通中小学。由临夏市教育局学生股归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校必须以严谨认真的态度,坚决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和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临夏市教育局。 临 夏 市 教 育 局 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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