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决定 |
释义 |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文 号:辽政发[1986]117号 发布日期:1986-11-1 执行日期:1986-11-1 对盲、聋哑、残人和弱智儿童的特殊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社会主义的福利事业。发展特殊教育事业,把残疾儿童培养成残而不废的劳动者,是全面实现普及义务教育、提高民族素质和加快两个文明建设的需要,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的特殊教育事业,在整顿、恢复的基础上,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目前仍然处于相当落后的状态,发展速度缓慢,入学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九八五年全省聋童、盲童入学率仅分别为百分之二十点四和百分之十四点八,弱智儿童教育城区试点尚未铺开,还有一市和二十五个县(市)没有开展特殊教育。现有的多数学校经费不足,办学条件很差;教师队伍年龄老化,缺乏专业训练;领导机构不健全,视导、教研无人抓。为了切实改变这种状况,加快发展我省的特殊教育事业,特作如下决定: 一、“七五”期间要基本普及特殊初等教育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在抓好普通教育的同时,要积极发展和办好特殊教育,把发展特殊教育纳入普及教育的规划。“七五”期间我省特殊教育发展规划的目标是:积极发展城乡盲、聋哑教育,使入学率提高到百分之七十左右(城镇百分之九十左右,农村百分之六十以上),基本满足盲、聋哑儿童入学要求;在城镇和弱智儿童集中的乡(镇)积极试办和发展弱智儿童教育;有条件的地方,还应举办特殊中等职业教育和学前教育。各市要设立盲校或附设盲班,市和绝大多数县(市)还要根据需要扩建或新建聋哑学校。弱智儿童教育要先在城市试办,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到县城和有条件的乡(镇);可单独建校,也可在普通小学附设弱智班。市、县(区)都要根据上述要求,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七五”期间发展特殊教育的规划。 二、建立特殊教育师范学校,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特殊教育的教师,不仅要具备一般教师的素质,还要具有热爱残疾儿童、献身特殊教育事业的思想品质,掌握特殊教育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方法。五年内,要轮训现有的在职教师,培养补充一批新教师。为了适应发展特殊教育对师资的要求。在营口市建立特殊教育师范学校,负责全省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和在职教师的轮训。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特殊教育学校,还要通过举办短训班、业务讲座和开展教研活动等多种途径,组织教师学习特殊教育的教育学、心理学,研究教材和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尽快达到合格教师的要求。今后无论是领导还是教师,不合格的不准派到特殊教育学校任职任教。 特殊教育的教师,是特殊的人类灵魂工程师,更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关怀。要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关心他们的政治进步,尽力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弱智教育学校(班)的教职员应同盲、聋哑学校一样,享受特教补助费,班主任还应发给班主任津贴。 三、多方增加投资,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为了适应今后五年特殊教育发展和提高的要求,各市、县在努力改善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同时,还要新建或扩建一批特殊教育学校。这些学校,都要做到“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桌凳”,要有必要的文体设备、教具仪器和图书资料,还要有运动、职业培训、图书阅览等专用教室,有较好的食宿条件。学校的校园规划,教室、活动室和生活用房的设计,辅助设备的配置,都要充分考虑各类残疾儿童的特殊需要。 发展和办好特殊教育所需经费,主要由办学的市或县(区)负担,在教育事业费中列专项预算,省、市在基建和改善办学条件方面可适当给予专项补助。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标准,要按省对地方财政包干的标准(每生每年五百元)执行。各市、县(区)教学仪器部门,要把特殊教育学校所需的教学仪器纳入供应计划。举办特殊教育,除国家投资外,还可以发动厂矿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四、从特殊教育的实际出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办好特殊教育,必须在实践中不断认识、探索并自觉遵循特殊教育的规律。特殊教育的学制、课程、教材、教法、班额、编制等,不能按普通学校的模式来办。初等特殊教育的学制,一般为八年或六年,对少数超龄生也可适当缩短。学生入学年龄为八到十周岁。每班学额为十二人,最多不超过十八人。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编制,要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原教育部一九五七年四月的规定可适当放宽。 特殊教育学校必须从实际出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使特殊儿童的德、智、体、美、劳都得到一定的发展。对各类特殊儿童,通过有针对性的教育和训练,使他们的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的补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掌握一定的文化科学知识和生产劳动技能,成为残而不废、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在搞好文化课教学的同时,要积极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其内容可根据当地生产发展的需要、毕业后的就业安排和学生的特点来确定。 五、加强领导,通力合作抓好特殊教育 特殊儿童从入学在校学习、劳动、生活到毕业后的就业安置,涉及许多部门,各个方面。办好特殊教育必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有关方面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各级教育部门要负责制订发展规划、培养和轮训师资、改善办学条件,抓好视导、教研和科研工作。面向全市招生的盲、聋哑学校,应由市级教育部门领导。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初教处(科)设特殊教育视导员。省教育学院要设立特殊教育教研室,市教研部门要设特殊教育教研员,县(区)要有人兼管特殊教育。每个市都要选择一所条件较好的学校,作为本地区特殊教育师训和教研的中心。省、市教育科研部门和特教研究会,要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的科学研究。 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发展和办好盲、聋哑和弱智儿童的特殊教育作为解决残疾人扫盲、“双补”的治本办法,采取切实可行的有力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要积极提供职业技术教育场所,或资助学校建立实习工厂、按摩诊所等生产劳动基地。对社会困难户的残疾儿童应根据社会救济的原则,酌情帮助他们入学。劳动、民政部门要积极依靠社会力量多种渠道安排毕业生就业。 为了切实保障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受教育的权利,要加强特殊教育的立法工作,以保证特殊教育的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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