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辽宁省青年志愿者协会 |
释义 | 协会概况辽宁省青年志愿者协会成立于1995年3月,是由团省委发起,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由热衷志愿服务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省级社团组织。负责指导、协调全省青年志愿服务工作的开展。协会秘书处设在团省委志工部。 协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弘扬志愿精神,传播志愿理念,倡导良好社会风气、健全社会服务体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为宗旨,以关爱他人,服务社会,深入开展符合实际、贴近民生的志愿服务活动,建立与政府服务、市场服务相衔接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为目标,积极推进六项基本任务:一是大力宣传志愿精神,引导广大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社会实践能力;二是为大型社会活动、社区建设、公益事业、抢险救灾和经济建设提供广泛的志愿服务;三是为有特殊困难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志愿服务;四是规划组织志愿服务行动,指导会员开展工作;五是表彰和奖励志愿服务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六是开展与国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辽宁省青年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是LiaoNing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简称LNYV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依法成立的、以青年为主体的各市级志愿者组织(包括全省性的专业、行业志愿者组织)和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保障事业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大力弘扬志愿精神,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良好社会风气,培养壮大青年志愿者队伍,推动社会志愿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促进我省青年志愿服务事业科学发展,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构建和谐辽宁作出贡献。本协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共青团辽宁省委业务指导,接受辽宁省民政厅监督管理,统一使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会徽、会旗、会歌和会员章。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辽宁省沈阳市;秘书处设在共青团辽宁省委志愿者工作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改善社会风气,建立相互关爱、温馨和谐的新型人际关系; (二)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社会实践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四)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生态建设、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六)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指导、协调全省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七)表彰和奖励志愿服务先进典型; (八)维护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志愿服务法制化; (九)开展青年志愿服务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十)开展与国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在本省范围内依法成立的市级志愿者组织或全省的专业、行业志愿者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协会团体会员; (二)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热心青年志愿服务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和组织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向本协会推荐会员、理事;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协会的宗旨,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用本协会名义组织活动,须报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及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有权撤销其会员资格。会员失去会籍,其会内担任的职务自动免去。 第十五条 理事会可接纳对本协会有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为荣誉会员。经理事会同意,荣誉会员可担任荣誉理事。 第十六条 协会将表彰和奖励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其他应由代表大会行使的权力。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辽宁省委员会审查并经辽宁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五)审计和监督协会的财务收支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本协会的机构设置,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行使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1、4、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辽宁省委员会审查并经辽宁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协会理事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离任,其职务相应由副理事长、副秘书长兼任,直至产生新任的理事长、秘书长为止。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得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团体会员可自行决定是否对其所属个人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共青团辽宁省委员会和辽宁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共青团辽宁省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辽宁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共青团辽宁省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共青团辽宁省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辽宁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共青团辽宁省委员会和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4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辽宁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辽宁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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