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辽宁省美发美容行业协会 |
释义 | 概况辽宁省美发美容行业协会(简称“LHBA”辽宁美协)由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主管,成立于1982年,原名辽宁省理发学会,随着协会发展的需要,于1992年调整更名为辽宁省美发美容协会,又于2008年再次更名为辽宁省美发美容行业协会。辽宁美协是经辽宁省民政厅批准的省级社团法人单位。 协会以弘扬中华民族美发美容文化为宗旨,以致力于发展中国美发美容事业为己任,在肩负全省行业管理与服务的同时,大力推动与国内外同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协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其中团体会员包括各市美发美容协会,省内具有一定规模、信誉较高、有广泛社会影响的美发美容业经营服务企业,以及有良好声誉的美发美容培训教育机构等;个人会员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有多年从事美发美容行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实际工作者和业内知名人士,还有对美发美容专业理论、管理知识、业务技术有一定造诣的专家、学者。 辽宁省美发美容行业协会主要任务:一是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二是组织各种形式的美发美容技艺、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交流、研讨和考察活动。三是开展行业理论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 提出建议,为政府制定方针、政策、标准提供参考依据,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宜。四是组织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开展名优产品展销促销活动。五是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比赛、培训与学术讲座,提供有关信息和咨询服务,不断提高会员单位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六是加强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与交往,组织对外交流与合作。七是反映会员愿望,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 协会活动包括:中国北方国际美发美容节、中国北方国际美发美容用品博览会、辽宁美发美容技能大赛、辽宁省十杰、十优、十佳美发美容名师、名店评选活动等;省级评委研修班、企业家进修研讨班、专业研修课程培训、专业学术研讨会;国内外行业考察及技术交流等。 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辽宁省美发美容行业协会”(英文译名Liaoning Hairstyle and Beauty Association , 缩写为LHBA),简称“辽宁美行协”。 第二条 本会是由省内美发美容(化妆、护肤、美体)美甲业的社会团体、经营服务企业、美容美发美甲产品生产与经销商、教育培训机构和行业管理人员、业内实际工作者、知名人士、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专业性、非盈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循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各项活动,弘扬中华民族美发美容文化,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发展辽宁省美发美容业。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43号 和谐大厦A座20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 (二)组织各种形式的美发美容美甲技艺、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交流、研讨和考察活动。 (三)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为政府制定方针、政策、标准提供参考依据,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宜。 (四)组织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开展名优产品展销促销活动。 (五)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比赛、专业培训与学术讲座,提供有关信息和咨询服务,组织开展行业评比推介工作,不断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六)加强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与交往,组织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为会员提供有关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省内各级地方美发美容协会、研究会、专业公司和美发美容美甲院校,具备一定规模的美发美容美甲企业、专业用品的生产厂、销售商,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团体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的省内各级美发美容美甲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专业人士,从事美发美容美甲或相关工作并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的个人,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对热心美发美容美甲事业,关心支持协会工作的有关领导或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聘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入会手续 凡自愿参加本会者,可由会员或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推荐,也可自荐,填写会员登记表,经协会秘书处审议通过,均可成为本会会员,并由本会颁发相关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参加本会提供的人才培训、技术交流、观摩考察、信息咨询等各项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名誉会员享有(二)(三)(四)(五)款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相关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对行业发展和本会工作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以适当形式予以表彰;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本会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五年。因故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是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或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基础上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或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行业协会的组成部分及重要工作载体,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法人代表也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决定本会重要问题。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本会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关系和业务交往;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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