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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聊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释义

主要职责

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聊政办发〔2010〕61号),我局的主要职责为:

(一)承担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实施细则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的责任。

(二)承担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责任。

(三)承担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承担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承担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

(四)承担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

(五)承担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

(六)承担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承担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承担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承担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承担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的 责任;承担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承担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承担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

(七)承担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承担对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承担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的责任。

(八)承担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承担对在道路上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拒绝将车辆移走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轮或者将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的地点的责任。

(九)承担行使食品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承担对安排患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街头饮食摊档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

(十)承担行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出售迷信物品、从事迷信活动和在非指定时间、地点宣传、演出、卖艺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

(十一)承担行使河道、水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区河道、水面阻碍行洪、破坏堤防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承担行使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取水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

(十二)承担行使内陆渔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区水面违反规定捕鱼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

(十三)承担对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的责任。

(十四)负责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根据鲁发〔2009〕18号文件“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负责上述工作的同时必须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机构设置

办公室 人事科 宣传科 宣传科

执法监督科 财务装备科 群众工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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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6:5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