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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良法
释义

1.定义

所谓良法,就是捍卫人们的权利和自由,防止暴政,制裁犯罪,维护正义的法律。与之相对应是恶法,恶法就是维护独裁专制、维护暴政、侵害人权、肆意剥夺人们的自由、损害正义的法律。同样的法规,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认识,有人称之为良法,有人称之为恶法。

2.形式上的良法

形式上的良法应具有以下七特点:一是具有普遍性,即法的规则对主体规定具有普遍性和对行为规定具有普遍性。在这里,普遍性是说法规不是指向特定的人和特定人的行为,即此项立法不是为特点人和特点人群进行的专门立法;二是具有明确性,即法的规则的条件、权利义务的内容、违反义务的行为和责任规定,都必须是明确的,并且用来表述法的规则的语言、文字必须是语义清楚、含义明确的;三是具有统一性,即一个国家的法的规则具有整体性、一致性,不应允许其存在相互冲突,一旦发现其中存在相互冲突,则可以依据一种准则来解决这种相互冲突的规则问题。换一种说法,就是在同一个国家中不应该存在“一国两制”或“一国两律”、“一国三律”甚至“一国四律”;四是具有稳定性,即法的规则在较长时间内的不变性。只有当法的规则具有相对稳定性时,人们才能了解法、按照法的规定进行相互交往和行为选择;五是具有先在性,一方面当国家要求人们守法时,从逻辑上看,应是法的规则对人们的行为规定在先,而人们的守法行为在后;另一方面当国家企图指责一个人的行为并企图追究这个人的行为责任时,它必须是根据已制定出来的法的规则作这种指责和追究;六是具有可行性,即法的规则对人的行为的要求必须是人们可以做到的,是符合实际的;七是公开性,法必须被公布才能被人们所知晓,也只有如此才能被人们所遵从。只有在人们知晓法的前提下,当人们违反法时,国家才能合理地对违法者施加惩罚。法应具有公开性已成为公认的法治社会的法所应具有的最基本性质。

上述法的七个特性是法治之法在形式上所应具有的特征,或者说是法治社会中的法自身在形式上应体现的原则。法自身的这种形式上原则对国家的法治状态是必不可少的。这是对一个国家的法治状态的初步要求。虽然有了这些原则,或者说法体现了这些原则,并不必然意味着一个国家存在法治状态,但没有这些原则就必然意味着一个国家不存在法治状态。

3.实质上的良法

实质上的良法是指法作为一种规范体系本身必须具有正义性,即包含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平等、保证自由、促进效率等四个方面的作用。一是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法对社会成员的生命、人身、财产加以保护,不容侵犯。法通过对侵犯他人的生命、人身、财产的行为的惩罚规定,体现保障安全的作用。安全,是个人生存、发展的起点,是人们追求更高意义上的幸福的依据,也是社会存在的基础,是人类所共同需要的一种社会状况。良好的法不能不首先重视保障人的生命、人身、财产的安全。 二是维护平等。法使社会成员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利益交往。法平等地赋予每一社会成员以基本义务和基本权利,维护社会成员的法律地位的平等;赋予每个成员因付出了代价而有获得报偿的权利,来体现维护社会成员利益交往的平等;规定每个成员以侵害他人的方式而获得利益的必须受到惩罚、付出相应的利益代价,从而体现和维护社会成员承担责任的平等;赋予每个成员以获得不能作平等分配的资源的机会,来体现和维护社会成员们的机会平等。良好的法不能不具有这种维护平等的性质。三是保证自由。法以最合理的义务性规则来约束每个人的行为,从而给社会全体成员提供一个最可能大的自由活动空间。自由是人类最基本的天然需要之一。一个正义的社会必须是人们能在其中享有充分自由的社会。良好的法必然包含着保证人们的自由,尤其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与新闻自由。四是促进效率。法以合理的规范约束来保证社会成员能最大限度地自由谋取利益,从而间接地促使社会生产要素得到合理的配置,并且使人们在根据法的规则进行利益交往活动或诉讼活动时,能简便、快捷、省时、省力。良好的法律必然具有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方便人们行为活动的作用。只有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分别具备上述特征的法,才是真正良好的法律。

4.良法的协商性生成

良法的协商性生成。良好的法都应该是经过社会各个阶层的真正的代表的充分协商、博弈后达成的利益妥协文件。我在另一篇文章《社会秩序的演进与民治化》中曾经讲过这么一段话:“为什么有的规则执行得好,而有的规则不被人们所遵守?这反映了秩序变迁中的一般规律。通过对比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一是非人格化的规则要比完全人格化的规则应用得好。这是因为,非人格化的规则它是刚性的,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在执行起来相对容易的多;二是经过参与者讨价还价的博弈过程而形成的规则要比单方面制定的规则应用得好,经过社会各方、各阶层的真实代表相互博弈、相互协商而形成的规则是人们真实意思的表达,参与者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义务感,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可、尊重和执行;而单方面制定的规则尽管在某些方面对某些人可能是有利的,但是没有得到这些人的认可和知情,执行起来就困难多多,就出现了‘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现象,让政策制定者、规则制定者既窝心又憋屈、出力不讨好的奇怪现象;三是让参与者感觉受益的规则要比感觉无益或受损的规则应用得好。”借用在这里,一是非人格化的、刚性的、伸缩度小的、自由裁量权小的法就是良法;二是经过参与者讨价还价的博弈过程而形成的法是良法,因为它是经过了社会各方、各阶层的真实代表相互博弈、相互协商而形成的规则,是人们真实意思的表达,参与者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义务感,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可、尊重和执行。当然,并非所有的法律都需要经过人们的相互博弈,历史上形成的、或者别国实践证明得到人们普遍认可和尊重的法律条文完全可以借用;三是让参与者感觉受益的法就是良法。

5.良法的制定机制

要使法律成为良法而不成为恶法,必须具备如下保障机制:一是立法机关的代表必须由人民定期地、自由而公正地普选产生,使立法者随时倾听人民的呼声和愿望,使法律真正反映人民的意志;二是参考他国实践经验,设立宪法法院,由宪法法院行使司法审查(违宪审查)的职能,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或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否违宪进行审查,对违宪者宣布无效,从而保证法律的善良;三是切实保障新闻舆论自由,只有这样,才可以让社会的真实情况顺畅地反馈到立法者,也可以把立法者的活动随时反馈给人民,让大家对法律的制定表达各种各样的意见,畅所欲言,才可以避免法律的偏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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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1:41:08